检察机关不仅是听取意见的主体,而且允许辩护方提出不同意见。这就使听取意见具有双向性,具备了协商的形态。检察机关是协商的重要主体,并且在协商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根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意见是发生在犯罪嫌疑
如何对待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之后又反悔的现象,是当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的一个重大考验。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反悔主要体现为三种情形。第一,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于审判过程对指控的罪名或者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第二,针对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做出的判决,以无罪或罪轻为由提起上诉;第三,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的同时,却接受辩护人为自己做无罪或罪轻辩护。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与控方达成认罪协商之后再反悔
【内容摘要】 重构主义立足于犯罪人与被害者、国家之间的关系网络,强调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合作,以此作为无罪认定或从宽处罚的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行政或民事处理前置程序、犯罪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等无罪处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定,都只能从重构主义才能得以合理解释。刑法是法益保护法,而法益保护不只是指向过去,以确保保护法益被损害后的惩罚,同时也面向未来,激励行为人在保护法益被损害后及时修
摘要:源于德国的法确证原则,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声望日隆。然而,在概念层面,基于法秩序实际效力之维护 、法秩序规范效力之维护和一般预防来诠释法确证原则的见解却都难以自圆其说。法秩序是至高利益也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在逻辑层面,法确证原则存在循环论证、自相矛盾、逻辑断裂的问题。在理论根基层面,法确证原则所依据的优越利益原则和代表说也不具说服力。优越利益原则仅是一个无法自给自足的形式原则。代表说的问题则
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是司法进步的具体表现,其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作出的终止诉讼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作出因证据不足之不起诉决定。我们认为,根据修订后的《国
目 录一、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逻辑二、对主证据口供的内涵解读三、对补强证据适格性的认定四、口供补强的范围五、口供补强的程度 口供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口供易变性大、虚假性高,过分依赖口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有鉴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认定案件事实不能轻信口供。在对法定的证据种类进行列举排序时,立法也有意将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排后,将物证、书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