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优秀的审判长需要精通法理,对诉讼各方的职责和意见能有较深的理解和认识,同时熟悉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和分歧点。如此,方能根据庭审的实际需要,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有效指挥,使得庭审有对抗也有合作,富有节奏、重点突出、和谐有序,从而最终实现庭审目的。 前不久,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法学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该《意见》既是落实中央
司法实践中,赌债是否属于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何把握、催收行为和其他犯罪竞合后如何认定,对此,目前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除高利放贷外,赌债、嫖资以及基于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行为同时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的范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并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等的刑事责任追究。随着2020年3月修订后证券法的实施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有论者提出,欺诈发行证券罪保护的社会层面法益已调整为投资者对证券审查机关的基本信赖,而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行为不会侵害投资者对审查机关的基本信赖,因此,在证券发行注册制背景下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但笔者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之一,在2020年6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时,本罪即已被列入草案。无论是否将之归功于积极主义刑法观,催收非法债务罪无疑是刑法介入社会治理的代表性罪名。 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法目的 关于本罪的立法目的,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下称草案说明)中曾指出: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
摘要在现代法治国家,沉默权是一项普遍承认的刑事诉讼制度。但是,在理论层面,围绕为什么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争论从未停歇。为避免价值论证引发的不必要纷争,美国学者赛德曼教授(Daniel J Seidmann)和斯坦教授(Alex Stein)从博弈论的视角论证了沉默权的正当性,并创造性地提出了反混同理论:该研究认为,沉默权具有区分有罪者与无辜者并以此防止错判无辜的制度功能。本文将对沉默权制度的博弈论分析及反混同理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类型、量刑幅度等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刑法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增加和调整犯罪行为类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类型。利用电子侵入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成本低,收益高,俨然已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重要形式,甚至出现了集团化和跨地区化作案的趋势,应予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