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引入三阶层体系的背景之下,学界对我国《刑法》第14条中犯罪故意的体系性地位产生了诸多争议。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不法的主观化和罪责的客观化、规范化,心理性故意确立了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地位,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留在罪责层面,成为罪责的核心要素。无论是以不法论的基础还是从我国实定法的角度来看,心理性故意均应归属于构成要件而非罪责;在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的前提下,对容许
摘要:运输毒品罪是重罪,办案机关应合理限制其处罚范围,避免扩大化适用。运输的界定不能忽视其作为物流领域概念的基本属性。运输旨在改变商品的空间位移,应注意毒品的位移距离对于运输行为认定的基础意义。行为人长距离运送毒品的,应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的行为,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需具体分析。除特殊情形外,短距离的毒品运送通常并不引起毒品空间效应的变化,在性质上多属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附随行为,不具有独立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题目是专家的正义?——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这是我接到论坛邀请后一直琢磨最终确定的。最近在学习中发现,关于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间的区别及前者的定性问题,自己比较含糊,需要梳理学习下。同时,在电子数据法领域里,也有一个重要的新问题,那就是大数据分析报告的定位问题,它们究竟是检验报告还是鉴定意见?因此,我决定选择这个作为发言题目,也来督促自己不断学习。有不成熟的地方,各
摘要:对立法机关、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主张与解释进行研习后发现:中国有关规定正在朝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要确定刑这一方向发展。其背后的动因及制约因素主要有:为了使被追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对将要处以的刑罚有合理预期,作为激励机制,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增强这一预期;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属于带有司法公信力的承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有利于兑现这一承诺。审判机关是否采纳确定刑之量刑建议,关乎该制度
问题的由来某案中,当事人张三酷爱军事文化,为收藏、陈列,经淘宝网、微信群等,购买了数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经鉴定,其中部分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超过了1 8焦耳 平方厘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认为:张三的购买行为属于买卖枪支,其触犯了刑法第12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案发后,笔者受托担任张三的辩护人,提出了单纯的‘购买’并非‘买卖’的辩护观点,进而认为:此种情形应适用刑法第128
摘要: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的罪名,该罪名的设立弥补了《药品管理法》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删除以后出现的处罚漏洞,并将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分离,实现了罪名设置的合理化。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四种行为可以归为两种类型:违反行政许可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药品的行为;骗取药品注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行为。上述两种类型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