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一、问题的提出二、诉讼诈骗既遂标准争讼观点之述评三、裁判做出说之提倡四、财产损失的限缩解释五、罪数的认定内容提要:诉讼诈骗是一种特殊的三角诈骗方式,其实现不同于普通诈骗中受害人直接主动交付财物,故此,在该类犯罪既遂的认定上,存在被害人交付说、裁判做出说和类型区分说三种观点。本文立足于裁判做出说,认为诈骗罪中的财物理应包含财产性利益。不论被害人是否交付财物,只要法院因受骗做出判决,无须被害
提供银行卡、收款码等帮助行为是在上游诈骗等犯罪既遂之前还是之后产生并发挥作用力,是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本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界限的基本判断标准:一是上游犯罪客观行为的确定性,二是上、下游犯罪主观意识联络的确定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新罪名,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违法所得数额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违法犯罪领域存在较大差别,因此,违法所得数额含义的明确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办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应认定为获利数额。 首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章节罪名中,非法经营数额、
为了进一步繁荣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研究,提高公安司法人员及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证据运用水平和证据素养,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的证据问题,促进司法证明活动的规范化发展,经西南政法大学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拟于2022年4月份中下旬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本次研讨会诚邀理论界从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
二审不加刑后法院不宜自行启动再审加刑——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七)项例外规定的学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1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
目 次一、现状与问题二、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限定三、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四、危险驾驶罪的情境预防策略一、现状与问题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效遏制了醉驾飙车等恶劣交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伤结果发生。但是,危险驾驶犯罪发生率仍居高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数据,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由2013年的9万多件、居当年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第三位、占当年法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