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审判程序公正程度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强程序自身的内在道德性,还可以对裁判结果具有影响、选择和决定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庭审实质化改革所带来的程序自治效应、审判程序改革导致的结果选择功能、量刑规范化改革引发的裁量限制作用以及涉案财物追缴程序改革所促成的程序阻隔效果等方面。据此,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实质的程序正义的理论假设,这一理论可以克服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的局限性
如果批评的前提是偏颇的,那么,批评本身也应当接受批评。10年前,一位中青年学者出版了一部较具影响的《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的论著,并以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与刑法理论的论文代自序。在序中,作者对我国改革开以来至新世纪前的刑法学研究现状进行了反思,对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以及遵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论大段大段地倾泻其批判的火力。从反思和批判中,一方面可以看出作者对个人的刑法关怀和对自由的呼唤,这自然引
摘 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个一般应当的规定,使检察量刑建议对法官量刑产生了很强的制约力。该规定虽有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落地的现实动因,但法理正当性不足,应当逐步予以完善。量刑建议和量刑情节不属于审判对象的范围,法院对其变更不受控审分离原则的调控。应当建构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正当程序,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告知检察机关
摘 要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管罪过要件具有罪名适用的界分功能,但是不能为了界分需要而反推本罪的主观罪过。本罪作为故意犯罪是心理事实与规范事实的统一,在具体适用中需要对本罪的刑罚受罚条件进行重新认识,并
摘要在我国,运用刑法手段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已成为司法常态。近年来通过刑法惩治,我国污染环境犯罪高发多发、恶性案件较多的态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基本上达到了犯罪预防的效果。但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考察以 及相关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精细化司法尚未完全实现。影响污染环境罪司法判断的主要问题是: 生态法益是否为污染环境犯罪侵害的实质客体; 不同类型的法益在污染环境罪判断中是否存在位阶差异; 污染
内容提要:《法律援助法》首次对法律援助经费问题进行了立法规制:一是明确法援经费纳入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二是对于为法律援助制度提供支持的个人与单位进行鼓励,三是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及其标准。然而上述规定仍然具有一定的原则性、总体性,对目前我国法援经费领域存在的总量不足、办案经费比例较低、经费分配地域不平衡等问题,并未提供制度性的细化规范。未来法律援助立法应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