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克服类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参考西方区别技术理论的类案识别方法论,即类案识别三步法是类案识别的初步机制,类案裁判标准化建设以类比论证为基础,以类案识别思维导图为具体实现路径。预防—识别—发现—决策—反馈—纠正全流程机制系实现类案裁判规范化的依托机制。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则是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的技术保障。探索构建全国法院类案大数据
上海一件普通刑事案例(2019沪0115刑初2174号)引发了笔者关于立功时间认定的思考。其基本案情为:2018年,被告人道某在其住处内种植大麻,于2018年11月、12月期间,先后14次将大麻贩卖给其他人,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道某因涉嫌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抓获,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该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次日被告人道某因涉嫌贩卖毒品同样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并缴获道某持有的大麻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检察听证,让诉讼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提供一个平等、公正、透明的平台,让当事人申辩或者表达诉求,听证员依法提出听证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居中客观公正地依法作出决定。检察听证的产生具有其内在的需求和广阔的适用空间,在未来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现既注重听证效果又考虑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有必要研究、规范和推广单一听证方式与多种公开审查方式相结合、一案一听证和批量集中听证、个
摘要:防卫过当的成立,在客观上必须同时兼具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防卫结果造成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其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从行为角度所作的限定,即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明显不对等,不具有相当性,因而折中说作为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既是理论科学性的应然要求,又是指导性案例的实然立场。造成重大损害则是从结果角度所作的限定,即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故防卫行为仅造成轻伤结果的,以及防卫行
序言在被告人与辩护人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双方的辩护观点往往容易出现分歧,此时不仅无法形成合力,甚至还会在辩护效果上互相抵消。在法律修改之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间接赋予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为将来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被追诉人的阅卷权奠定基础。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阅卷权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保障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并新增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侦查人员不能过于依赖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而简化办案程序,忽略案件证据体系的完善。定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就进入审判程序,案件质量和潜在的风险令人担忧。检察机关推进精准化量刑建议及采纳率,刑事法官在严苛的程序要求下办案积极性受挫,陷入机械化、作业化办案,怠于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时会出现刑事处罚打击面过宽,入罪门槛过低,无罪判决难的现象。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