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滕伟 叶邵生 丁成飞 李加玺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指导思想二、虚假诉讼犯罪的具体认定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发现和移送四、虚假诉讼案件中的程序衔接五、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责任追究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最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其中对不法原因的界定应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事由,而给付是指不法原因给付人(以下简称给付人)主观上认识到给付原因的不法性之后,仍有意识、有目的的将不法原因给付财物(以下简称给付物)给予不法原因给付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的行为。由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对于民事权利归属的认定具有特殊性,会影响到个案中对财产犯罪构成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赋予听证员充分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意见,向申诉人或者其他听证参加人提问,发表听证意见等权利,使原案办案情况和申诉复查的过程全景式呈现给申诉人及公众,并接受社会监督,让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律事实真相更加明晰,增强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的公开性和正当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申诉人对审查决定的接受度,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全国检察机关新一轮内设机构改革以来,以听证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质上是通过被告人与国家的合作,以简化程序作为代价而换取从宽处罚的权利。作为一个合作型司法和犯罪治理模式的重大变革,其具有独立的立法价值,也是一种独立的量刑情节。 刑罚裁量由责任刑和预防刑两大部分决定,认罪认罚是预防刑因素,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而降低预防必要性,因此预防刑降低,从而导致刑罚量减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时具有自首或坦白的情况下,量刑从宽如何把握?如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本罪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紧密关系。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作为一种高度体系化的规范载体,法典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一国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高度后形成的统一规范整体。与分散式的、个别性的法律不同,法典是法律规范积淀的产物。只有当国家立法已臻成熟,真正意义上的法典才有产出的空间。刑事诉讼法作为改革开放后施行的首批法律,难免存在着源生性弊病。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问题,就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彻底检视,以法典编纂为视角,重新整合既有的法治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