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诸多法律文书,大部分司法执法办案人员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各诉讼阶段终结性文书,容易忽视一些看似简单、实则重要的文书,比如立案决定书。 刑事立案决定书,是指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是侦查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依据。相较于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侦查部门而言,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刑事立案决定书无疑是数量
只有在七类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前提下才可能涉及追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 ●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参与了七类上游犯罪活动。 ●在上游犯罪行为人与洗钱行为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洗钱行为人当然明知掩饰隐瞒犯罪对象来源于七类上游犯罪,故无需证明其实施洗钱犯罪的主观明知。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最高检组织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以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为重心的反洗钱工作,检察机
前 言当下,经济犯罪乃至企业单位犯罪都是悬在企业家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然而,对刑事犯罪的治理并非仅是惩罚打击,更重要的是要预防和教育,企业刑事合规是当下能够有效实现企业治理、预防犯罪的最好方式。企业合规是法律界、企业界近三年所熟知的事情,这与中兴事件、孟晚舟事件关系密切——尽管这些国际事件的背后有着复杂的经济、政治背景,但是都是以法律外衣的形式出现,也都明显的暴露出了中国企业对刑事风险的重
摘要:《电子数据规定》第6条承认了初查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但其仅能解释为初查中可以采取任意性侦查而非强制性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强制性侦查和任意性侦查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侦查行为是否干预或侵害被调查人的重要权益。电子数据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可复制性等特征,导致其取证模式、取证行为与传统实物证据存在较大差异,由此衍生了诸如网络远程勘验、网络在线提取等新型取证行为,这些取证行为并不都属于任意性侦查而允
充分、有效收集客观性证据,凭借稳定性强、可靠性高的客观性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审查和检验全案证据,有助于厘清该类犯罪的行为模式,准确判断犯罪构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P2P公司等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逐渐走进人们生活,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并促进金融要素流通。然而规则定位的不清晰以及有效行政监管的缺失,导致近年来网络借贷中介机构过度市场化,资金风险频发,产生诸多社会及法律问题
在规范层面,‘四性’特征确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形式要素。但是,还需要进行价值层面的实质判断。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依托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新出现的金融产品,非法集资在我国衍生出翻新变化和日趋复杂化的犯罪手段。其中,以P2P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涉案重灾区。在非法集资披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外衣之后,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办案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