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与此前多个版本量刑指导意见相比,本次《意见》亮点颇多。 检察机关首次作为起草单位参与量刑指导意见的制定。最高法启动量刑规范化改革并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始于2008年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后经多次修订
摘 要:印证证明是刑事案件证明的基本方法。司法实践中,印证证明有时未被正确地运用,出现印证证明模式化、粗滥化的现象。审查者对印证证明的认识模糊、运用混乱是没有形成真正印证或形成虚假印证的内在原因。基于此,有必要厘清刑事印证证明的证成逻辑。从证据来源、印证的同一性、印证的程度判断同向证据形成充分印证,并消除根本性的矛盾证据和进行必要的检验,进而准确把握刑事印证证明。关键词:印证证明 模式化 虚假
近年来,网络传销犯罪不断蔓延,成为影响社会经济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此类犯罪危害大,且传销平台技术公司、传销组织已逐渐发展形成产业链,呈现出传销产业化的特征。网络传销是在大数据背景下由传统传销转化而来的互联网+犯罪,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犯罪,具有极强的虚拟性、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司法实践中,法律对网络传销如何定罪与量刑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适用规范传统传销的法律规定来打击网络传销的缺陷日益
陈文海北京鑫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随着刑事诉讼活动的日趋细化和复杂,作为重要刑事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在决定案件最终结论上,越来越具有决定性作用。在故意杀人、抢劫、强奸、走私、贩毒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中,有时一份鉴定结论,就直接关乎着被告人的生死。因此,诉讼实践中,作为诉讼重要参与者之一的辩护人,一定要注意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辩论,科学
摘要:认罪案件中的口供适用兼具实体、程序和证据层面的三重正向功用。将认罪口供置于认罪案件证据体系的核心地位,既是对此一证据本身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联结回应,更是基于认罪口供与协商性诉讼模式及简化审理程序之契合、因应关系的深层论理。为复归认罪案件中口供适用的客观评定立场,防止口供中心主义之传统积弊在认罪案件中的回溯与复燃,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当以从口供取得和口供采信的两个维度,通过强化值班律师的协商
将客户信息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信息,实践中刑事案件成案罕见。究其原因,与对客户信息的证据收集的不完整、不全面有关,亟待厘清。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很多证据有赖于权利方帮助侦查机关提取,而客户信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经营信息的证据规格在实践中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可分为以下四步进行收集审查: 第一步:收集审查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特征的证据。我国刑法原第219条第3款明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