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当下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法治建设、司法审判领域内的一项重要课题。中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自1996年始,重点在于审判机制的信息化,其目的在于通过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有效适用,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对司法信息化的探索不仅要着眼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之融合适用,也应重视研究已有法院信息化机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通过对网上法庭、庭审直播与电子签章的制度梳理,能够有效发现与解决现
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知识产权类犯罪的处罚力度,从某种意义上回应了数字经济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但是,现有刑法及司法解释仍然没有摆脱传统刑法以物化的知识产权为内容的保护体系,对承载知识产权并与知识产权无法分割的数字技术关注不够。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实施方法、存在形态、获利范围以及不法结果评价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技术和产品上均进入重要的转型
前面通过分析税法在发票类刑事案件辩护中的适用,讲解了行政法与刑法交叉思维下的虚开发票类犯罪的辩护。同时我们知道,发票是具体交易行为的外部凭证,发票开具行为背后往往有一个民事行为相对应,而民事行为由民法进行调整。因此,在虚开发票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中,不可避免地要交叉适用民法。接下来,我们讲一讲民法与刑法交叉思维下虚开发票类犯罪辩护。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可以发现现实情况并非都像公安
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中自发探索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其中,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在刑事合规不起诉中起到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拟对涉罪企业做不起诉处理时,基于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调查和评估,就如何推动企业合规经营所提出的检察建议;它既为涉罪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提供了参考和指引,也是检察机关在后期考察涉罪企业合规改进状况进而决定是否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合规监管型检察建
一、《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基本方法和过程二、窝藏、包庇犯罪的构罪要件三、窝藏、包庇情节严重的认定四、窝藏、包庇罪的明知要件的认定五、窝藏、包庇罪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问题六、共同犯罪人之间窝藏、包庇行为的处理七、关于亲亲相隐问题一、《解释》起草的指导思想、基本方法和过程(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指导我们司法工作的理论基础。我们在起草《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虚开发票类犯罪,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在上一篇文章《行政法与刑法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分——虚开发票类刑事案件辩护系列之一》中,就如何理解与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行政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刑法上的虚开增值专用发票,可以作不同的理解与界定。在行政法上,只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虚开,并作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