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合规的理解不能泛化,只能从刑事的角度对广泛意义上的合规进行限定理解,这就决定了刑事合规计划不能无所不包。 刑事合规计划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企业的认罪答辩,要求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体现合意性。 合规计划一旦与国家追诉活动相结合,其必然会被纳入刑事评价之中,企业刑事责任论的更新发展为刑事合规计划的刑事评价影响提供了合理性。 近年来,企业刑事合规计划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备受重视。有
为了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17日下发《关于下发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在上述通知中要求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于6月底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经各地审判委员会、省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
目前,关于存疑不起诉案件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源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刑诉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和第4款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刑诉规则》第36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传销模式,是一个典型的违法犯罪结构,参与人只要向下线拉人头,其行为都带有违法性质,刑法之所以只惩罚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是为了限缩惩罚范围,同时考虑到组织者和领导者是主要获利者。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即重点明确了传销模式(主
目次一、企业合规不起诉是企业自身责任论的必然结果二、有效合规的刑法效果及其判断三、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难题及其改进四、结论(本文为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企业合规与企业犯罪预防(批准号:2019THZWYX02)的阶段性成果。)企业合规,是近年来刑法理论界的热点话题,更是检察机关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
要将刑事立法的精神充分贯彻到司法实践中,须在具体个案中理解适用好洗钱罪条款,切实改变目前洗钱罪案例偏少的现状,有效发挥刑事立法对洗钱犯罪的威慑效果。 洗钱罪是掩饰、隐瞒性质的涉赃犯罪,除自洗钱犯罪因主体的重合性外,洗钱罪独立于上游七类犯罪,因而其主观上只要概括明知系上游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即可。 在刑事证明的要求上,洗钱罪无论是对主观的证明还是对客观行为的证明,除了突出对构成洗钱罪的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