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自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辩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完善。近年来,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也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辩护权进行了新一轮的扩充,尤其是法律帮助制度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律师辩护覆盖面不足的问题。然而,传统的辩护难的问题仍然广泛存在,且不断地出现新的表现形式。从 2012 年之前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难,到当前的发问难、质证难、采纳难,辩护难问
为进一步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作出重大修订,自洗钱入罪成为最大亮点。司法实务中,目前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如何区分争议较大。如何厘清二者关系,圈定洗钱犯罪惩治范围,成为当前加强惩治洗钱犯罪工作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从法条规定看,洗钱罪与上游七类犯罪可谓泾渭分明,但其却与七类犯罪的共犯难解难分。之所以如此,因为洗钱罪作为下游犯罪,实质上也是一种帮助犯,这与共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应当依据企业规模大小,采取差异化建设方式。依据产权类型差异,调整合规整改方向;依据业务类型差异,加强专项化合规建设;依据所涉罪行,重点整改薄弱环节。涉案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内部调查,监控合规风险增减,将静态合规转换为动态合规,有效阻遏单位犯罪。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落实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实刑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启动了第二期企业
内容摘要:被害人适度的程序参与是有效联结恢复性司法与合作式司法的关节点,是在合作式司法中实现被害恢复、加害恢复与社会恢复的内在要求。作为一种合作式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要重视被害人的参与,又要兼顾来自被追诉人利益、公共利益和诉讼效率的三重限制。实践中,不管是被害人参与不足,抑或是被害人过度参与,均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恢复性逻辑的扭曲和掩盖,是恢复性理念尚未真正融入合作式司法的体现。应以知情
摘 要:套路贷是我国近些年出现的一种犯罪现象,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规定。然而,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套路贷犯罪,存在较大的争议。套路贷并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以诈骗罪为核心的一个犯罪群组。从套路贷犯罪的构造分析,套路贷犯罪可以分为虚假债权设立阶段的犯罪和虚假债权实现阶段的犯罪。其中,以民间借贷为名,采用诈骗方法设立虚假债权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这是套路贷的主罪。如果没有诈骗罪,就不可能成立套路
自2010年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确立,特别是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频次、数量不断增多,截至2021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29批115件指导性案例,以期在统一司法标准、明确法律适用、提高案件质效、彰显检察公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从法律层面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案例发布的职权,表明了检察指导案例制度的司法属性。2019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