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卷宗作为司法公开和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坚实基础和必要载体,其随案同步生成与深度应用无疑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中之重。自2016年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全面推行电子卷宗以来,其应用效果,据笔者研究和考察,却逐渐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现象。其中,北京、浙江、江苏、云南等地法院的电子案卷随案生成实现率达到100%,并且部分法院借助电子卷宗智能系统已基本实现了贯通诉前、立案、审理、执行、结案、管理全流程的深度应用,极大地促进
为进一步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6月22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第八条对电诈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明知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而如何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明知,本文结合《意见二》的规定对此略抒己见。2016年底通过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未过多着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不过,由
我国刑法还缺乏有利于支撑合规建设的基础性调适或者说刑法整合。只有正视并解决好有利于合规建设的基础性调适或者说刑法整合这一问题,才能整体上为解决合规建设两个焦点问题提供化解之策。或者说,只有直面并解决企业欺诈即经济刑法的预防性应对所匹配的刑法整合问题,我国才能形成比较完善的企业合规法律制度,才能使基础性的企业合规整体上升级为刑事合规。 诈骗类犯罪的刑法规制,尤其是团伙诈骗、单位诈骗犯罪,是刑法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运行目的系以制度化建构,赋予参与方评述证据合法性立场及理由的平等诉讼机会,为合议庭裁判提供争点及依据支持,实现程序正义,增强裁判公信力、说服力。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否合理启动,启动条件是否受到合理化审查,关乎证据采信与否,关乎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当事人信服司法裁判的重要前提。 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基本属性之一,是证据被采信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前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下称排非程序
众所周知,骗取贷款罪是悬在不少民营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利剑。该罪为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所增设,即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予以定罪处刑。按照该规定,本罪的定罪起点为:骗取贷款行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于本罪的立案标准,2010年5月
招投标制度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催生下逐渐形成的一种竞争性交易手段,本质上是为了体现和维护招标及投标双方的一系列权益而建立的制度。但自此类择优成交的交易制度开始被广泛应用以来,串通投标和买标卖标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以至于在一些领域逐渐潜移默化成为了一种市场潜规则。在我国关于行业限制竞争的案件中,1996年到2012年的十余年之间,涉及招投标领域的违规不法案件就从23件迅速增长到了3305件,增幅超过百倍。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