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运输毒品罪是重罪,办案机关应合理限制其处罚范围,避免扩大化适用。运输的界定不能忽视其作为物流领域概念的基本属性。运输旨在改变商品的空间位移,应注意毒品的位移距离对于运输行为认定的基础意义。行为人长距离运送毒品的,应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的行为,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需具体分析。除特殊情形外,短距离的毒品运送通常并不引起毒品空间效应的变化,在性质上多属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附随行为,不具有独
吴洪淇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本文发表于《当代法学》2021年第5期,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请参照原文。本文系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模式研究(17FXC032)和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刑事错案中的科学证据研究(18YZC820066)的阶段性成果。我国从2010年以来在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也面临着体系化不足的困境。新刑诉解释证据规定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化的一个重要成果。从历史
SEPT01作者:汪海燕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责任编辑:于改之全文已略去注释,如需查看,请订阅《法学》【内容摘要】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平衡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被追诉人之间的权利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的核心问题。认罪认罚从宽是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即使同案其他被追诉人不认罪,公安、司法机关也不能拒绝其行使该项权利。在关注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保障不认罪被追诉人的权利。为了防止
刑法现代化要求刑法结构实现由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转型,即由法网粗疏、刑罚严厉转向法网严密、刑罚轻缓。 触刑并不意味着必然适用刑罚,司法可通过非罪化、非刑罚化抑制刑罚的适用,实现刑罚在质上的谦抑。 在适用刑罚时要注重罪刑均衡原则,避免对犯罪人施加过度的、不必要的惩罚。 学界关于刑法谦抑性的讨论一般包括犯罪圈范围与刑罚处罚程度两个方面。由刑法修改历程来看,犯罪圈范围主要表现为犯罪圈扩大、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刑法上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其外延是否必须和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保持一致,能否相对地进行理解,很值得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4月23日)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