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该方案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并将速裁程序试点纳入其中继续试行。2016年11月两院三部联合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也带来了新的思考与挑战。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交互发生在网络空间,如互联网金融、即时通讯、跨境贸易等。这些信息交互都伴随着公民个人信息的传递与使用。如何既保障公民享受互联网时代红利,又最大限度地降低公民个人信息传播带来的风险,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历史回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2020年10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
《刑法修正案(十一)》与之前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发生冲突的,一共有10种情形(可能还不是完全统计)。我们在执法办案的时候都要注意这些问题:第一种情形之前的《刑法》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有《刑法修正案(十一)》有规定,比如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像这种行为,那当然就是完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第二种情形之前的《刑法》没
摘 要:赫伯特·帕克于1968年出版的《刑事制裁的界限》引起了学术界数十年的讨论。本文认为,对于帕克提出的两种刑事诉讼模式概念,最好应在其理论法学的专业背景和沃伦法院革命时的政治氛围中加以理解。在此历史背景下,本文提出了两种差异化的正当程序观:形式主义和公平。这一区别有助于阐明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事项的评议和裁判,例如特里诉俄亥俄州案和阿普伦迪诉新泽西州案。最后,笔者鼓励在今后评论帕克模式时,
在立法层面,刑法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从严惩治。但司法实务中,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情节中聚众公共场所等加重构成要件以及作为兜底形式的恶劣情节一直存在不同理解,对于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性侵意见》)中规定的七种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情形的适用标准亦不统一。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齐
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规定了专门矫治教育,形成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与保护处分二元规制的模式,为新时代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指明了方向。刑法为什么对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适用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是否属于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刑法在专门矫治教育措施适用上如何衔接?是理论研究和实践适用无法忽视的问题。 专门矫治教育属于保护处分措施 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