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确立了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原则,即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从重处罚。但近年来,随着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提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继对未成年人前科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例如,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免除了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同时还对累犯制度
2021年6月8日,由蓟门智库主办,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中趋利性执法现象剖析及其法律规制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轩主持此次研讨会。田文昌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出席并发表经济犯罪中趋利性执法现象的成因分析与对策主题演讲。演讲内容如下:经济犯罪案件中趋利性执法现象很严重,存在时
网络爬虫技术作为重要的数据收集技术,在数字产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爬取也显露出一些弊端,逐渐沦为无序竞争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数据爬取本身是一种价值中立的技术,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关键要看其手段是否合理,以及所获取的数据后续如何被使用。该案是一起涉案人员多、涉案作品种类多、影响大的网络侵害著作权犯罪案件,令人关注的是,法院将爬取他人电子图书并传播的行为认定为复制发行他人
摘 要:网络社会给传统程序法的适用带来了冲击。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程序研究应扎根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将完善法律和运用数字技术相融合,以优化的程序设计,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面对网络犯罪地的复杂性给传统地域管辖带来的挑战,应探索建立以行为人为核心的管辖原则和云上报案系统;针对网络犯罪中海量证据的提取和审查困境,应合理运用抽样验证方式,并设置科学、规范、高效的区块链取证和审查程序。此外,治理网络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适用,在实践中最成为问题的是:行为人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了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真实目的时,是否应以本罪论处?对此,一直有不少有罪判决。但是,我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以股权转让为名,变相违规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适用,在实践中最成为问题的是:行为人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了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真实目的时,是否应以本罪论处?对此,一直有不少有罪判决。但是,我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以股权转让为名,变相违规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