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属性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律师属性的表述在我国主要有三: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自由职业者。根本区别在于其身份归属不同……。[1]故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常常扮演着一个十分尴尬的角色。最近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两个规定,把排除非法证据(言词)调查程序的启动,规定为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这表明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律师长期的形式辩护将要走向实质辩护。但是我个人
内容摘要: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是法治国家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一,也是对被告人权利和诉讼公正强有力的保障。该法律原则在许多国家长期存在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实施。但我国现阶段对是否应在法律中确立该原则、怎样运用该原则还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从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的渊源说起,进一步从法理学及存在的价值角度对其进行了合理性分析,说明我国应引进该原则。然后试从文化的角度探讨了中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模式
内容摘要: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专门就辩护人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对定罪证据的来源、证据标准的审查、非法证据的内容及排除规则进行动议和辩护作详细论述,以确保办案质量,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为公正。关键词:刑事诉讼律师辩护非法证据辩护是对刑事公诉特有的防守,是辩护人对指控提出反对、表达异议和辩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集中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辩护,
案情简介:赵作海,河南商丘柘城县农民,他和本村的赵振晌有过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将赵作海砍了一刀,以为把对方砍死了,于是逃跑。赵振晌的失踪,被怀疑与赵作海有关。1999年5月8日,村里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被认作是赵振晌,于是有嫌疑的赵作海就被抓起来判了死刑。直到2010年4月30日,遇害的赵振晌突然出现,赵作海才被无罪释放。当笔者看到赵作海冤案的再次发生时,悲痛的无法言语。为什么类似的冤案屡屡发生?难道
我们中国有句老话叫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从历史的维度看,这句话还是很有道理的:从1919年的五四运动到1949年的新中国成立,三十年;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拨乱反正,整好三十年;从1979年改革开放,到2009年,还是三十年。三十年的时间不长不短,却是中国历史多次转折的关键节点。如今我们站在了下一个三十年的起点,未来的三十年必将开启中国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又一个新纪元,这个三十年将是中国律师刑事辩护和人权保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多从律师选任,律师执业多年才有机会选任为法官,上级法院的法官也多是从下级法院的法官选任。譬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Benjamin·N·Cardozo,1870—1938))的职业生涯就颇具样板意义:出了校门当律师23年后,他才出人头地被选任为法官,而在当法官的25年里,他又拾级而上在各级法院干过——套换在中国语境即是从基层法院法官做起,走完出任中级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直至最高法院法官的历程。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