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参加型犯罪是以参加行为作为实行行为的犯罪,是参加行为独立成罪的个罪类型,也是刑法将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的结果。与域外刑法对参加型犯罪的规定相比,我国刑法通过总则与分则的不同规定对参加不同类型不法组织的行为区别对待的基本立场更具科学性。面对参加型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扩张与限缩两种倾向,应在参加行为的判断上坚持依附性、服从性和独立评价性三个标准,重点识别参加行为的三种典型形式:
前言在证券犯罪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的衔接问题既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关于法法衔接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多有关注,研究成果颇丰,相关规范构建也成果斐然,但遗憾的是,运行效果并非尽如人意,行刑衔接不畅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实践做法也不统一,既影响治理和治罪,也影响代理和辩护。从规范文件上来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新《监察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正如预料那般,律师帮助权没有写入立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察调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毫无作用。在监察调查阶段,律师仍然可以以现行法为根据,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指导家属正确应对相关调查等法律帮助。一、协助家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本次修法
摘要犯罪治理是由源头预防、诉前分流、诉中化解、诉后治理四个环节组成的社会越轨行为综合治理体系。依法充分参与犯罪治理,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主体责任的必然逻辑、刑事检察依法全面履职的具体表现、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方面,对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方式、增强法律监督工作质效的重要手段、提升法律监督权威的有效载体,切入犯罪治理体系的
摘要基于程序正当性和财产权保护的要求,刑事诉讼立法理念应从定罪—量刑并重向定罪—量刑—财物处理并重转化,同时,还应重视案外人财产权利的保障。当下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立法供给不足,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理审前中心主义较为突出,这不仅表现为涉案财物处理查控决定主义现象泛化,而且还表现为在审前有关机关可以对涉案财物直接作出处理,审判机关遗漏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或照搬审前意见,以及即使对涉案财物作出了裁判,但采取
摘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斗争采取了持续高压态势,不断优化对国有资产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体系,使得国有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内部治理挑战,如监督机制不足、合规制度滞后等问题,这些内部缺陷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民营经济不仅不能弱化,更应不断壮大,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1这一重要论断为民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