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财务造假不仅侵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石,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更对现行监管和司法实践构成了严峻挑战。2024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财务造假的罪名、事实认定、罪数、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解读,及时填补了财务造假犯罪领域刑事司法文件的空白。在此背景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承办的财务造假犯罪法律应对与刑事辩护研讨会于20
摘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保护法益是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以及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法益。本罪虽然是不作为犯,但单纯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一般不能评价为拒不执行;只有以相应的作为方式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才可能成立本罪。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仍然能支配隐藏、转移的财产的,理当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但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
摘要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是否保留,一直存在争议,这一要件的存在增加了司法适用与理解的难度,按照现有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何把握与适用便是司法实践中的首要问题。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是针对被动收受型受贿罪的限制,在此基础上,根据2016年司法解释给出的四类行为,进一步厘清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涵,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标准。关键词:受贿罪
摘要在客观归责理论中,构成要件效力范围没有必要作为独立的阶层,其下位规则应在风险制造与风险实现两个阶层重新安置。构成要件保护目的是风险实现阶层的指导原理。过失犯的结果归责必须在结果预见可能性基础上,根据构成要件保护目的进行全面的利益权衡。在具体判断时,构成要件保护目的理论先于合法替代行为理论,后者在前者无法得出有效结论时才会起作用,因为规范本身原则上有效,所以先判断规范的保护范围,在特殊情况下
摘要真诚悔罪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独特性之表现,并以此区别于协同型司法的其他亚种。针对认罪认罚行为的真诚性,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要求与具体的司法判断之间存在深刻的断层,作为诉讼行为作出时之主观心理状态,其理论定位与实际认定均存在障碍。基于刑事诉讼行为理论,认罪认罚行为需要接受成立与有效两个维度的评价。其一,认罪认罚行为的构成以作出具有诉讼法上意义的表示为充分条件,动机和意图等主观因素不影响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