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深度赋能刑事司法,刑事司法中产生了算法治理的新问题。算法解释是刑事司法中算法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但面临三重制度选择:在技术层面,算法的可解释性优于性能,应在算法设计之初植入可解释的理念,选择相对简单的算法模型;在规范方面,权利规范比禁令规范更契合刑事司法的场景化特点,应以权利作为主要的规范形式,在个别场景中禁止算法决策;在主体方面,国家机关的算法解释义务居于主导性地位,主要以算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智能社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日益增多,人工智能立法面临体系化和统一化需求,为此需深入分析其理论基础。人工智能法体系化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风险社会理论、人机关系理论和规制理论。其中,风险社会理论能够为人工智能法提供风险识别与应对框架,强调法律在技术风险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人机关系理论关注人与智能机器之间的新型互生关系,强调人机共融理念,旨在解决技术发展带来的伦理挑战。规制理
摘要刑事立法的积极扩张与犯罪结构的轻刑化转变,推动刑事司法由治罪向治罪与治理并重,起诉裁量权则被认为是审前分流的主要载体。现行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虽然可以实现节约司法资源,避免犯罪标签泛化等效果,却并未充分体现协商式司法理念,难以实现犯罪的有效预防。参照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部分地区先行探索诉前考察机制,为拟被不起诉人设置志愿服务、社区劳动等附加条件,与域外起诉裁量权的发展趋势相近。轻微犯罪附
缠扰行为并非新现象,但其被犯罪化则是近些年才开始的立法实践。激起缠扰行为犯罪化的是美国女演员丽贝卡·谢弗(Rebecca Schaeff)案,谢弗被其粉丝缠扰了两年时间,后在其公寓里被粉丝杀害。迫于案件所激起的公众压力,加利福尼亚州于1990年开创性地颁布了反缠扰法案(CA Penal Code §646 9 PC),将缠扰行为直接犯罪化。缠扰行为不是美国的特有现象,中国也出现了很多这样的案件。比如2018年7月发生的河北涞源反杀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实施近一年来,从数据上看,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立法目的,降低了处刑案件量。伴随着新规落地实施,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发表了关于《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等文章,这一系列文章的出台,对于基层司法办案人员产生了比《意见》本身更为直接的影响。笔者结合近几年来自身代理此类案件的经
职能之职,是职司、执掌之意;能表示一种倾向性。所谓职能即因拥有国家权力或诉讼权利而存在发挥某种司法或者诉讼效能的倾向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系统中具有司法属性的专门机关,肩负着特定的司法使命和随时代发展而发生变化的法治任务,其历史发展的起伏跌宕,也随着国家的运势而呈现不同样貌。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以参考苏联检察制度为起始,随国家与社会之发展,政治和经济等条件之变化也有所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