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回答的是能否刑拘,也就是一个诉讼程序正在进行,能否针对这一诉讼的嫌疑人启动另一起新的诉讼程序?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前提必须是不同的犯罪,可以是新发生的犯罪,也可以是新发现的犯罪,但一定是与前一个诉讼不同的犯罪。因为如果相同的话,就相当于重复立案,没有任何必要,把相关证据转移给前一个诉讼地的诉讼机关即可。这个新罪的判断标准应该是严格的,应该是实质的新罪,包含关系也是不合适的,比如前一个诉讼涉
引言:问题与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一直以来备受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人民司法是新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维度,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又构成了人民司法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性联结。自2018年颁布《人民陪审员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围绕陪审员参审、选任、管理、保障等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法律法规,逐步构筑起我国陪审制度的四梁八柱。各个地方也结合工作实际,纷纷出
摘要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深化,跨境刑事证据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司法现象。证据获取与采纳的法律依据相互分离是跨境刑事证据的核心特征。因此,对跨境刑事证据来说,着眼于共通价值的证据性权利是一个更好的阐释框架,优于以制度差异为基础的模式对比范式。证据性权利具有联结取证程序与证据采纳、容许对规则差异实质解释、是制度性权利而非个人权利等特征。证据性权利反映了刑事证据法的趋同发展,根植于理性主义与权利主义
有一些嫌疑人即使说自己认罪,但其实事实说得并不是十分清楚,而且还有反复。这样的人即使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也处于高度的不确定性之中,只要量刑最终没有十分到自己的心愿,最终还是非常有可能上诉。即使具结书确实也是他自愿签的,量刑建议也是征求过他的意见的,但还是不一定算数。其实他自己很可能提了一个不太靠谱的量刑期待,一般也不会被接受,他虽然不是十分情愿,但为了先拿到认罪认罚的优惠,就可能勉强的
本文导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专门在积极稳妥开展涉案互联网企业合规工作中强调探索以事后合规整改促进企业事前合规建设。唯有推动自主合规与被动合规的全面覆盖,以及事前合规与事中、事后合规的有序衔接,才能最大限度地从实体上阻断企业犯罪,实现企业治理的积极效果。而企业事前自主合规体系建设的前提,在于有效识别刑事合规义务,这也是确立、制定、实施、评价、维护
前言职务犯罪活动因犯罪主体——公职人员阅历深、素质高,在作案时多以合法身份掩盖非法目的,作案现场灵活,作案手段隐蔽,而且证人大多与犯罪主体存在利害关系,交易模式多为一对一,导致证言不稳定。与此同时,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客体主要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国家公共利益,大多不具有直接受害者,以上案件特点导致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难度相对较大。与之相对应的,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因缺乏律师介入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