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矿生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前不久,我在西南某地法院开庭,我的当事人是该涉黑案件的第三被告人。在庭审进入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事实的举证质证阶段时,相关违法事实并不涉及到我的当事人。当然,也有其他一些被告人分别不涉及其中的某些违法事实。所以,在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审判长便说,具体指控事实涉及到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次发表质证意见,没有涉及到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相关指控可以不发表质
有人说司法中的重大分歧要协调。但我的问题是事实问题能协调么?是不是这个人干的怎么协调,证据充分与否怎么协调,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就能够协调了?我不明白怎么样协调能够让不充分的证据变得充分起来,让合理的怀疑就排除掉了。所以我以为证据事实的协调其实是没有意义的。但偏偏协调案件的时候也经常的要遇到证据和事实问题。因为敏感复杂案件的复杂之处,往往也在于事实证据的婆娑迷离,基本很少有脱离事实证据之上的纯而又
前 言依照刑法理论界的通常观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显而易见,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均是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而成的复合行为,其中目的行为是直接实现犯罪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则是为目的行为
摘要唐山烧烤店多名男子寻衅滋事殴打女性的恶性暴力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围观群众见危不救行为的性质进行争辩。见危不救包含两种类型,即利他的见义不敢为与无自损的举手不愿劳。刑法对见危不救入刑的讨论在于无自损的举手不愿劳是否应予惩罚。应肯定举手不劳型见危不救的刑事责任。举手不劳型见危不救存在值得刑法评价的法益侵害行为,其入刑并不违背道德义务法律化、刑法的谦抑性,具有可操作性。见危不救罪的设置应比照故意
摘要作为过失犯不法构造的核心要素,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既可能以行政法规范为形式来源,也可能援用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但是,无论是行政法规范的义务还是民法上的注意义务都不可能直接成为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刑法上注意义务的功能在于将行为人遵守规范的能力维持在必要的水平之上。据此,应对来自行政法规范的义务进行目的关联性审查,以确保该义务旨在防御法益危险并涵盖特定的损害类型。而且,基于行政法规范在维持行为人能力方
我们可望消除成见,但我们又无往不在成见之中。成见不仅是,我们对他人先入为主的偏见,也同样是他人对我们先入为主的偏见。对比,我们感受到部分本地人态度的轻慢,就感受到他们对外地人存有成见,进而认为只要本地人都是排外的,这其实也是我们的一种成见。我们在一个地方待久,有了当地的户口了,也自诩为半个本地人了,也会张口闭口外地人怎么样,外地人怎么样,那是不是我们也成为自己讨厌的人,也就是我们最终习得了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