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设罪名,该罪的设立是在风险社会到来之际提倡发挥刑法预防功能的具体体现。在具体适用时应准确把握危险作业罪的争议点,借助法教义学对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主观罪过形式进行规范解读。如对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来源作扩大解释;在理解危险物品的概念时应参照刑法条文进行限缩解释;建议本罪第3项将运输环节纳入规制范围内并肯定其与危险驾驶罪第4项存在法条竞合关
摘要面对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只看两头不看中间的诈骗犯罪认定局面,有必要补足其中的被害人因素。借由诈骗犯罪而发迹的被害人教义学未合理限定其作用场域,试图普遍化地赋予被害人谨慎识别义务来限缩诈骗犯罪的适用,难免导致说理上捉襟见肘。在日常生活领域,不存在可期待普通受骗人自我保护的正当化根据,面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被害人,也不存在所谓的一般人或者可支配的标准。对此,只要欺骗行为使具体的受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而
不同意你的意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同意你的意见但却不想落在纸面上,也就是让你改意见,然后再同意。也就是说他本质上是不同意你的意见,但在流程上却显示同意你的意见。这似乎是悖论,但这却是现实。这个时候你必须要掂量一下了。显然,你陷入了一种两难状态,不同意修改意见,那么就是公然的不服从;服从修改意见的指示,就可能要陷入责任陷阱。也就是为那些直接并持有的司法意见承担责任。如果自己本来就是这个意见,最终
前 言2023年5月31日,公安部官方网站发布《公安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打击防范证券犯罪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契机,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加强打击防范证券犯罪工作,并强调要对欺诈发行证券犯罪,坚持毫不姑息、一查到底,特别是要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日,科创板两家公司因欺诈发行等原因被强制退市,这也是科创板出现的首批退市公司。由此可见,在贯
摘要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日益高发,亟待积极治理。本文引入2015-2022年的327起案件,运用内容分析法,镜鉴犯罪的一般理论研究发现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犯罪性与犯罪机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对此应着力优化大学生的社会化历程,通过改善家庭教育、强化法治思维、提升缓刑适用率、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降低大学生的犯罪性;借助情境预防理论,通过削减犯罪收益、升级犯罪风险、降低犯罪刺激、增加犯罪难度以实现犯
摘要在信息网络犯罪领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频繁适用已成为常态化趋势,但这一激增的司法适用率背后存在诸多隐忧。通过探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发现涉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案件定性争议颇大,在罪名认定时,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罪名共犯形态划分不清、明知标准认定不一致、犯罪标准存在适用误区等困境。为正本清源,通过基本规则、定性准则、划分细则三个维度确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