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的有关规定,对认定行为人收受贿赂款后退还或上交行为的罪与非罪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确立了不是受贿的新模式。但由于该规定内容简短,仍无法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值得进一步研究、解读。一、受贿案中退还上交贿赂款之辨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摘要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大为拓展,学者们充分关注理论的协调性和一贯性,能够自觉地进行体系性思考,坚持运用比较的眼光打造刑法教义学,理论的自主性得以增强。但是,刑法理论与实践需求之间的鸿沟仍然较大。为此,刑法学研究应当更加凸显问题性思考的重要性,认真对待司法裁判,善于发现更多好判决;站在善意的立场为法官填充其裁判理由;面对某些判决,检视过去的理论是否有必要作出变通;在大数据时代特别关
近年来,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增加了惩治猥亵儿童、性侵儿童等相关法条,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在此背景下,司法机关办理的性侵幼女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由于幼女身份的特殊性,性侵幼女犯罪极易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必须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惩治性侵幼女犯罪,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司法实践中,对于自愿型性侵幼女案件,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仅依靠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导致司
摘要为永葆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生命力,需要对其各要件加以立体化修正,包括对其各个要件从形式和内容、质和量、静态与动态、纵向和横向等维度" 加宽加厚加高" 。把犯罪客体修正为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及其载体的统一,以使之成为" 有血有肉" ,看得见、摸得着,增强了其实体性和可测量性。在危害行为的定义中加入" 犯罪工具" 和行为"强度"的限定,既突出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工具的利用,又满足中
摘要对贿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的科学评估,是评鉴立法与学理正当性的重要机制。中国贿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以分体式行为群、 法益实质损害为中心加以构建, 在法理结构与犯罪治理功能上存在着三重危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贿赂犯罪刑法体系更新应当实现:在立场选择上坚定积极治理主义导向,转变刑法功能定位,前置刑法介入基点,弱化刑罚强度,增加刑法干预能力;在优化方案上建构分体+分层式的治理体系,全面革新分体式罪
摘要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数量始终在高位徘徊,近年来更是超越盗窃罪成为刑事犯罪之首。这严重挤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让社会付出了巨大成本。变革的关键在于,矫正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严罚化倾向。具体的举措为:其一,重构入罪标准,弃形式、普遍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而取实质、个别的不能安全驾驶标准;其二,拓宽出罪路径,激活但书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出罪功能;其三,改变量刑观念,提高缓刑、免刑在醉驾案件中的适用率;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