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抵问题相对简单,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判处的要是实刑,如果判处缓刑就不存在折抵问题。因为缓刑考验期本质上不是刑罚,而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这跟管制有很大的不同,管制的话就可以折抵。这对于一个案件,无论折抵还是不折抵都比较清晰。但如果两个案子连起来,就不那么清楚了。比如一个案件刑拘过,没有逮捕,最后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撤
问题的提出 相较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我国过失犯立法体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除了设有传统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之外,还契合当代社会分工愈加细化的现实,针对不同的专业部门和领域,规定了为数众多、种类纷繁的业务过失罪。于是,与德、日刑法学的相关研讨主要局限在少数几个传统人身类犯罪的情况不同,在我国,过失犯远因溯责的实践价值和疑难点主要集中在业务过失犯,尤其是渎职类犯罪之中。 立足我
编者按为形成产教融合一体化人才培养机制,打造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同步促进科研和学科建设,刑事司法学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等检察机关合作,建立研学团队,围绕本土化前沿问题开展研学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参与研学活动的我院师生与所合作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频有成果产出,现通过本公众号专栏形式予以推介。本
编者按为形成产教融合一体化人才培养机制,打造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同步促进科研和学科建设,刑事司法学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等检察机关合作,建立研学团队,围绕本土化前沿问题开展研学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参与研学活动的我院师生与所合作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频有成果产出,现通过本公众号专栏形式予以推介。本
摘要我国犯罪轻缓化趋势使得刑法结构由重向轻位移,轻罪治理体系渐次形成,但一刀切的前科制度导致刑罚附随后果过度扩张,后端治理失灵。借鉴域外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应采取循序渐进的立法策略,承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先进行微罪前科封存立法,条件成熟时进一步扩大封存范围;设置梯度式考验期,犯罪记录封存后严格限定在刑事规范评价之内,不得用于非规范性评价,从而构建承载犯罪预防、权利保护、社会治理三重功能
二审改判,是不是就是意味着一审一定错了?其实不一定。比如一审没有认罪认罚,但二审认罪认罚了,二审改判更为轻缓的刑罚。但是我们知道改判需要有法律依据,这个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的23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