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2〕49号,以下简称《意见》)将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向新阶段。既赋予了新机遇,也带来了新挑战。当前,根据《意见》的规定和精神,针对试点工作中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机制不畅,以及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等突
前 言近日,满江红片方起诉造谣者频登微博热搜。这顿时让人想起网络造谣滋事,甚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网络谣言往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造成网络空间陷入集体不安的无序状态,是近年社会治理的顽疾。然而,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涉嫌何种罪名?本文将分析网络谣言类刑事案件,予以探明。一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一)样本来源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
2012年我参与筹备过证人出庭工作的现场会,那时候以为这项工作是一项大势所趋,我们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可惜到现在也没有看到这个趋势到来的迹象。而证人出庭是庭审实质化最核心的标志,也就是不断的趋近于直接言词原则,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可是八年过去了,并没有实质的变化。这里边有司法行政化,法官不能做主,没有积极性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没有主动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但是至少很多辩护人是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行为人吸收资金的数额大小与其承担的刑责有直接关系,重复投资因被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与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与认证依据,其制作与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以及社会公众的合理依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既能获得丰厚的利益,又能为实施其他犯罪打开方便之门,近年来相关犯罪活动层出不穷。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对具体的构成要件没有展开,目前尚无关于该罪的配
摘要囿于刑法第25条之规定,我国学界传统上否认过失教唆犯的存在。将故意唆使他人实施过失行为的情形以间接正犯处理的做法,在处理教唆人对危害结果明显不具有支配地位的情形时不够妥当。近来,肯定论者尝试在共犯理论框架下证成过失教唆犯的可罚性,但说理有诸多未尽之处。为兼顾法益保护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应转而从不作为犯罪视角,就过失教唆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不作为的等置性判断等问题展开研究,论证过失教唆犯的可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