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从行为角度认定犯罪分类的结果。虽然这一分类源于日本,但与德国刑法中的危险性犯具有相同的内涵。具体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具体危险性犯,抽象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抽象危险
摘要独狼型恐怖分子是指独自准备和进行恐怖主义行为的人,他们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安全的最重大威胁之一。欧美独狼型恐怖分子主要有世俗型独狼、宗教型独狼、单因型独狼、犯罪型独狼和特质型独狼等不同的类型,他们在个体、心理、社会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具备自身的特征。了解这些特征,是科学应对独狼型恐怖袭击的重要基础,我国有必要尽早采取综合的防控策略,积极加入国际反恐合作战略,切断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源,动员各方力量,建
摘要《高法解释》赋予了事故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资格。站在风险社会的理论上,事故调查报告准入是一种合乎逻辑与现实需要的结果。但是立法与实践对于事故调查报告的使用范围和审查方式存在一定的误区,最重要的是对其科学性与权威性所产生迷信。因此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判断程序亟需进行完善。关键词:事故调查;证据审查;刑行衔接2021年出台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
编者按施净岚,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代表。曾先后获评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先进工作者新时代最美检察官等荣誉称号。从检 28 年来,她带领团队成功办理了复旦大学林某某投毒故意杀人案、全国首例利用比特币洗钱案、新中国成立以来申城最大毒品专案、首例医保诈骗系列案等多起重特大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本辑特邀其撰写了关于开展自行侦查工作的办案体会,供大家学习借鉴。自行侦查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
摘要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这条公理受到质疑。确实,自由不可计算,但自由种类有高下,在设立刑罚时应该考虑到受刑人的个体感知。这场质疑背后的中心矛盾是自由与风险的紧张关系。对此,可以进一步区分不同的自由。对于存在无法容忍的风险的领域,刑法的介入没有意义;对于涉及民主政体根本和公民个体自由这类的自由,自由优于安全;其他领域,则安全优于自由。道路交通案件则介于两者之间,需要在监管和自由之间选择合适比例。因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案前调查核实是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从而能否正式启动刑事追诉活动的重要诉讼活动。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于该阶段的规制程度较低,但随着信息网络犯罪的发展,在立案前通过数据收集、分析来评价涉案行为性质、尽早防范和打击黑灰产业链条,已成为犯罪侦查的新常态。在此背景下,传统刑事诉讼立案前的规则稀缺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实践的需求不相匹配。202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