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天理国法人情兼顾理念在检察办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接受本刊记者专访,重点阐述了天理国法人情兼顾理念的内涵以及在司法办案中如何把握三者的关系。如何正确认识天理、国法、人情的内涵记者:司法断案要
前 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二),禁止他人通过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使,以及要求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应尽到安全驾驶义务,禁止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过程中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该规定旨在通过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新增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如其行为类型、刑罚裁量等,值得
摘要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是量刑协商的根本要求,不仅不会侵犯审判权而且有利于审判权更加合理地行使,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创造条件,具有正当性基础。精准量刑建议包括确定量刑建议和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按照认罪认罚案件的不同类型,遵循比例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之间的制约与被制约关系,并根据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与程序简化力度之间成正比、与案件重大程度成反比的
摘要上诉审体系中上诉理由的缺失,是当下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产生困惑的根源。上诉理由具有事实与说理双重要素。前者体现不告不理之诉审原则,划定了上诉不加刑在罪行方面的适用范围;后者构成被追诉人对上诉审裁判的合理预期,为了保障审级制度目的充分实现,立法必须采取措施禁止超出被追诉人合理预期且不利于被追诉人的突袭性裁判。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更为准确的理解是:上诉审法院可以在上诉审范围内对超出上诉理由说理要素的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 12月28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是中国社区矫正发展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以该法的 通过为标志,对于社区矫正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和 处理。鉴于准确认识社区矫正性质,是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和顺利发展的重大问题,有必要再次加以探讨。一、《社区矫正法》颁布之前的认识在《社区矫正法》颁布之前,对于我国社区矫正
前言2015年11月30日,南华克法院批准了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 SFO)与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Standard Bank PLC,标准银行)就其违反《2010年贿赂罪法》(Bribery Act 2010)第7条之行为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2018年11月30日,SFO宣布标准银行完全履行了协议中的条款,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告知书。本案是SFO就违反《2010年贿赂罪法》第7条规定的商业组织履行预防贿赂义务失职罪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