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导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参与下,我国的司法类案秩序建立在科层式的审级制度和实质的司法理性因素相互勾连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元四级效力等级体系。该类案体系的运行遵循效力优先,适用优先原则,指导性案例与其他类案分别作为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在个案中被援引适用。当体系内部的司法类案之间发生冲突时,应该从层级冲突、地域冲突与时效冲突三个层次完善类案适用分歧解决规则。问题的提出司法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
一、问题与进路在互联网+效应的作用下,裁判的不一致性或矛盾性显现,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司法改革致力于统一法律适用,出台诸多制度举措,其中,类案运用的制度化是一项重要的探索。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提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借助办案平台和相关系统,全面检索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并制作类案检索报告。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
前言2012年之前刑事案件会见一直是困扰律师的老大难问题,不仅需要审批,且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还可以派员在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明确了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即可直接会见,且不受监听。随后几年,最高法、最高检及各部委陆续及联合发布了多个解释、规定,从多方
一、排除合理怀疑制度的初衷是保护裁判者和证人一直以来,排除合理怀疑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护身符,因为刑事案件一旦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会被认定为无罪,就会被无罪释放、重获自由,因此,普遍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惠特曼(James Q Whitman)认为并非如此。惠特曼教授在其所著《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基础》一
编者按: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出了 20项要求。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在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中的法律监督作用,推动新时代刑罚执行检察工作提质增效。本期聚焦约请检察实务专家,就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背景下的监督范式、问题应对、办案审查等予以撰文,以飨广大读者。摘要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
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2022年1月,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应如何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深入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更好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