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之所以采用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与其国家结构、立法传统有关。关于附属刑法与核心刑法的界分,法益性质理论、规制对象理论及秩序属性理论均难以自洽。行政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禀赋不同,二者结合生成的附属刑法规范如何保障明确性原则,是德国刑法学的重点研究问题,例如,如何明晰大量诞生的不作为犯,在结果归属上如何使行政法与刑法同等严格,如何明确罪过形式、保障责任主义等。附属刑法规范的语义结构分为自下而上模
编者按体系解释是法教义学的基本作业方式之一,其解释过程与结论属于法教义学的实践和成果。学说史上形成的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的思想,构成了体系解释的方法论基础。与之相应,可将体系解释的运用归为两种模式:以外部体系为基础的定位型解释和以内部体系为基础的协调型解释。体系解释应贯彻无矛盾、无赘言和无漏洞的三无原则。其基本功能在于使法律处于协调的状态。在具体类型上包括法条本身的协调、法条之间的协调、司法解释
摘要:现代法治经验表明,监督的本质不是分权,而是权力博弈。基于权力博弈逻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塑造了集高效、权威和强功能于一体的监察权,确立了监察权在与被监督的公权力博弈中的优势地位。这对于构建高阶独立的复合性监察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但由此形成的新四权亦天然存在着结构性失衡,导致一定程度的法治风险。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以监察权结构的再平衡为着力点,在价值理念上强化人权保障,以平衡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推动了个人信息保护从私法、实体法领域向公法、程序法领域延伸,保护个人信息成为刑事诉讼的时代命题。赋予诉讼主体信息权利能够捍卫信息自决利益,遏制国家机关信息处理行为的不当扩张,弥补国家保护义务的体系疏漏,故而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方式。对此,美国的隐私权与欧盟的个人信息权均提供了经验借鉴。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存在范围交叉、权能补益与层级递进的逻辑关系,共同构成保护个人信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普通性问题与专门性问题之间存在严格界分,二者在认识结构、认知权力分配和相关证据适用标准上都有所不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认了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地位,由此我国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基本格局将逐渐演变为以鉴定意见为主、多元化证据形式并存。传统的鉴定意见规制模式存在表象化审查的问题;而新证据类型在基础要素质量控制机制方面较为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是一部面向电诈犯罪治理的急用先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其针对电诈活动涉及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关键环节,将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类市场主体设定为反诈看门人,在通信治理、金融治理和互联网治理三个层面明确看门人的犯罪控制义务,搭建起国家—市场主体—用户的双层治理体系和基于看门人规则的前端防范模式。在其制度框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