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薛某向赵某提议对在兰州市城关区赵的租住房中对张某(系赵打工的某汽配公司经理)实施抢劫。随后几天,赵在汽配公司附近及到张住处向薛指认了张的住处,并告诉薛张的出行规律,还把薛为抢劫而购买的刀放在其出租屋中。后薛对张进行跟踪,对张住处情况进行了察看了解。赵因与张认识,不愿到张家中抢劫,两人协商未成,赵离开了兰州市回家。不久后,薛伙同丁某趁张不在家,进入张家实施抢劫,获现金、实物等共计人民币一
摘要囿于行为评价的缺失与法院对于相似罪名的不当适用,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未被纳入现行刑法规制的范围。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其侵害具有直接性与精确性等特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更有利于实现前置法与刑法的法秩序统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加以处罚;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
检察一体化是新时期检察履职需要科学回答的新课题。检察一体是对于近代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内部组织构建以及权能运行的原理性概括和总结。从实行检察一体的国家或地区的普遍规律来看,检察一体体现为阶层式建构和上命下从组织原则,上级检察首长就下级检察官处理的检察事务拥有指挥监督权,也具有职务收取权和职务移转权。下级检察官则有相应的服从义务及报告义务。 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在内设机构上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
摘要当前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以社会科学知识或方法为基础所形成的专家意见通常被实务部门采纳,用以解决特定的专门性问题。但受到法定证据种类和鉴定管理体制的双重约束,社会科学类证据陷入证据资格的身份危机。现行法分散模式无法应对司法证明实践中的证明需要,亦不能为专门性问题的解决提供统一的规范路径。因此,有必要以社会科学证据为契机,跳出证据形式要件对司法证明的束缚,以证明指向为导向,建构多元证据形式的
前言企业家犯罪一直近年来的热门话题,传统的观念认为,公司企业经营者的犯罪,大多数是因为贪财逐利发生的。与此相对的,只要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踏实做经营,不去沾染走私、贩毒这类违法生意,就不会面临刑事风险。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犯罪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犯罪心理学的有关概念,犯罪可以分为有目的的去实施犯罪和因为做某件事而导致犯罪。前者是指那些明知是犯罪行为而仍然积极实施的行为人,公众观念里那些为了牟
摘要:我国刑法学界与刑事诉讼法学界长期老死不相往来,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藩篱坚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追求理想(应然)而轻视现实(实然),这种悬空式研究方法是一个部门法学科不成熟的表现;无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的隔阂都很深,脱离实践的理论与脱离理论的实践广泛存在。破除实体与程序、理想(应然)与现实(实然)、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藩篱,无论对刑法学还是刑事诉讼法学而言都大有裨益,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