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目前被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第一百七十五条,具体是指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关于高利转贷行为的规制最早可以追溯到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其中第20条、第71条对高利转贷行为进行了规定。同一时期,在审议1997年刑法草案过程中,有代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转贷他人,牟取非法利
什么是附条件量刑建议?那就是在满足特定条件,才会提出的量刑建议,具体方式就是如果…,则建议…这些条件可能包括退赃退赔、刑事和解、修复损害等情节。为什么要搞附条件呢,为什么就不能直接提出量刑建议呢,这样多干脆啊。这是因为赔偿等行为,确实有一个资金筹措的客观过程,即使买房子吧,也有一个挂牌销售,而交割汇款的过程,买房有的还是贷款,那周期就更长一点。但是办案的期限不等人,在签署具结书的情况下,嫌疑人
编者按防卫意图是证明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运用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可以补强防卫意图的证明。品性与行为之间具有相关性,所以被告人面对具有暴虐品性的被害人,往往会产生恐惧、紧张、愤怒等情绪。重视对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的运用,既可以补强证明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可以从防卫意图上解释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题。加强对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的研
编者按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催生出的大数据证据已经出现在庭审实践当中。尽管这种新的证据形式提高了事实认定者的认知水平,但同时也隐含着人为偏误与证据失真的证据风险,司法实践需要一套针对于大数据证据的审查体系。大数据证据浸润在数据社会这一外部环境当中,同时又因机器学习的内部技术原理,而呈现出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和以专家证据为证据内核的证据属性。这决定了大数据证据的审查,一方面要根植于电子数据的
摘要作为新型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在案件数量、地域分布、被告人情况和刑罚情况等方面均具有较为独特的特征。具体考察该类犯罪的司法适用情况可知,在主观明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过程中,司法实践均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应当通过合理使用推定明知的判断标准、加强对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所构成犯罪的查证、完善对帮助行为含义的解释、严格规范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等途径
亲属、朋友之间互借信用卡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提供。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直接影响行为定性,决定行为是构成诈骗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呈大幅上升趋势,尤其以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手机卡等支付、通讯工具的帮信罪高发、频发。由于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