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印证证明的不同解释路径印证证明何以可能? 这并非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虽然学界对 印证的具体定义仍存分歧, 但大多数学者认可证据法领域的 相互印证 特指某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 而不是对证据与待证事实相符状态的描述。经典表述如 所谓 ‘印证’, 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 使得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其他证据的验证;以及 证据学意义上的印证,
摘要20世纪90年代,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开始介绍德国刑法大家克劳斯·罗克辛教授的客观归责理论,并在学界及实务界逐渐引起巨大的重视。法院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从过往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转向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理论的并用,或把客观归责理论当成独立的评价标准。本文观察自2000年首次引用客观归责理论2019年3月共计约20年间的判决,计有506则。其中最高法院有10则、高等法院有142则、地方法院有354则。运用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个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可在一定条件下有效去除对其前科烙印的歧视,防止标签效应对涉罪未成年人造成影响,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消除社会心理及涉罪未成年人自身心理的双重障碍。 □封存未成年人的前科信息,也是保障其隐私权,维护其人格尊严的需要。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为不少现代法治国家所制定,这项制度不仅是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保护社会公众的需要,其实质是在社会防卫目的与保护涉罪未成年人
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检察活动延期一年,但是据笔者调研发现: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数量偏少,大都在十几个左右,作为羁押的替代措施难以发挥作用。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绩效考核,希冀以此推动该项工作的落实。为此,笔者思考为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降低羁押率方面效果不彰?受制于哪些因素的影响?一、随着逮捕标准的从严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空间缩小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洗钱罪侵害的法益问题就成了讨论的热点,因为这关系到自洗钱行为的处罚根据。笔者认为,洗钱罪侵害的法益必然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将洗钱罪侵害的法益解释为以金融管理秩序为主、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为次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能够为刑事处罚自洗钱行为提供理论支撑。一、洗钱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最基本的问题关于洗钱罪侵害的法益问题当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洗钱罪侵害的法益包括国家正常的
恢复性司法的出现和引入,旨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顺利回归社会、有效补偿被害人、恢复社会和谐关系提供契机。近年来,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得以贯彻,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中,涉罪未成年人与被害人通过面对面地协商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对被害人诉求的满足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过程中承担着促成和解、和解协议审查、事后监督等职能,但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