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犯罪的刑罚作简单描述,是一种立法惯例,而不是为了突出单位罚金刑的无限性。罚金金额的认定首先要考虑的是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适配,而不是与犯罪主体经济能力适配。其次要考虑刑罚预防的效果,根据犯罪主体的经济能力适度调整具体的金额。 根据刑法第20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在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时,应根据虚开税额或者犯罪情节的不同,分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处
摘要基于一系列现实因素的考量,对中小微企业有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以实现程序出罪的必要,故法律规范层面不应限缩此类主体的应用。就制度设计而言,需要结合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合规不起诉模式选择、主导者认定以及合规整改验收标准设定等问题上作出必要探讨,以促进企业犯罪案件的有效治理。关键词:合规不起诉 中小微企业 相对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全面展开,诸多学者主张,
摘要量刑规范化改革试图通过规范量刑方法和步骤、统一量刑标准和尺度来实现同案同判。然而,量刑决策的本质、法官认知的机制、司法环境的局限共同决定了在量刑活动中至多只能消减而无法消除法外因素对量刑的显著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可能会越来越隐秘。以犯罪人性别这一典型的法外因素作为观察指标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控制了犯罪严重性、犯罪人的前科劣迹以及法官主体性因素的影响后,犯罪人性别对量刑结果存在不系统的显著影响,
[案情简介]被告人赵某于2004年8月27日18时许,驾驶桑塔纳2000型小客车由北向南行至某一路口南20米处时,因超速(该路段限速60千米 小时,赵某的车辆当时的行驶速度高于77千米 小时)采取措施不及,其所驾车辆轧到散放于路面上的雨水井盖后失控,冲过隔离带进入辅路,与正常行驶的杨某所驾驶的富康车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刘某、相某、张某、薛某相撞,造成刘某、相某当场死亡,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某、薛某受伤。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进行了重大修订。通过删除协助明知等排除上游犯罪行为人作为洗钱罪主体可能性的用语,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视野,成为我国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制一大亮点,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 虽然自洗钱行为与他洗钱行为统一于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这一罪名体系之下,但是两者在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自洗钱行为与他洗钱行为的不同,注定了
摘要作为对我国近年来发生争议的热点案件的一个理论回应,需罚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功能与定位被提出。我国目前的犯罪论体系均是以应罚性为中心展开的,缺乏对需罚性的判断,从而带来严重的理论与实践困境。犯罪论体系须认真对待刑法体系内的应罚性与刑法体系外的需罚性。从理论上,需罚性就是从刑事政策或宪法上判断有无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是以预防的必要性为理论根据架设起刑事政策或宪法与刑法体系之间的桥梁,具有兼顾体系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