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审判程序公正程度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强程序自身的内在道德性,还可以对裁判结果具有影响、选择和决定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庭审实质化改革所带来的程序自治效应、审判程序改革导致的结果选择功能、量刑规范化改革引发的裁量限制作用以及涉案财物追缴程序改革所促成的程序阻隔效果等方面。据此,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实质的程序正义的理论假设,这一理论可以克服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的局限性
摘要罪刑规范的基本架构以实行行为为重心,符合传统犯罪的规制需要,但在网络犯罪方面则应对不足。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犯罪纵向精细切割,横向分工细化,交错而成利益链条,形成复杂的网络犯罪生态。这导致实行行为的中心地位不复存在,犯罪的单一性和完整性被打破,传统的罪刑规范适用于网络犯罪呈现出碎片化局面。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网络犯罪规则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应对网络犯罪刑法适用碎片化的进程。这一进程秉持分而治
在等待执业关系调转期间新案件委托较少,所以在完成原有案件工作进度之余,我创立了自己的公众号,以强制、鞭策自己学习、总结、记录,学习新的刑法及刑诉法理论及实践知识(近期因疫情有很多平台又开始了网络授课,不乏众多知名刑法学家的高质量课程),总结自己代理过的案件辩点和心得,把学习及办案经验记录下来,哪怕是流水账,也算是给自己一次复盘,同时锻炼下写作水平,如果能给读者一些参考那更是荣幸之至。废话少说直
我国刑法条文中,直接将金融票证作为犯罪对象的罪名主要有三个,即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的骗取金融票证罪,第17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第188条规定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虽然在这三个罪名中,都对何为金融票证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但是也保留了等其他之类的兜底性同类解释的扩张空间。并且,在这三个条文的列举式规定中,对何为金融票证所列举的具体票证的种类也不尽相同。立法技术上的明示列举+概括表述的特征与每个罪
摘要传统主流观点认为我国酌定不起诉适用率偏低,未能有效发挥其制度功能。但是,由于我国的犯罪定义包含定量要素、侦查机关出罪自由裁量权大,审查起诉前阶段分流了大量不需要追诉的案件,故不能简单以酌定不起诉的数量、适用率来评判其制度效益。从半酌定半法定到 以酌定为主,酌定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正隐性扩张。这种扩张有其合理性,但在技术路径上存在缺陷。在实践需求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共同作用下,扩张
摘要我国的缺席审判主要是基于境外追逃难的客观需要而产生。我们应当客观评价缺席审判与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等追逃措施之间的关系,并具体分析缺席审判与各种措施之间协调适用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在缺席审判之后,应当谨慎适用非法移民遣返与异地追诉,有选择地适用引渡。在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在缺席审判中或缺席判决后,外逃人员自动投案后重新审理的可以认定为自首的前提下,积极适用劝返,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