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层面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问题一:本罪是否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原则上持否定的回答,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并没有将帮助犯提升为正犯,只是对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的处罚规定。这是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以
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犯罪案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考察期满经评估合格的,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及人员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有效运行的核心环节是合规监督考察。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取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后,2021年3月,最高检启动了第二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涉及北京、上海、广东等多个省(直辖市),其中深圳市两级检察机关均被纳入试点范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核心要义是通过检察履职,落实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政策,激励企业建立健全
对于具有法定的免除处罚情节,实质上也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认罪认罚案件,可直接认定为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对于没有法定的免除处罚情节,但是犯罪的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认罚且真诚悔罪,积极修复犯罪损害,实质上也没有人身危险性的,甚至提起公诉会带来不必要、不相当的利益剥夺或社会负面效应的,可认定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就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情节而言,可将反映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反映行为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保障案件质量的生命线。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专节规定了证据,进一步完善了监察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也有效衔接了刑事诉讼法。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收集、固定、审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应做到三个围绕。紧紧围绕证据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
内容提要:本质性原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拟定的基本原则,即把握罪状描述之构成要件及其犯罪构成整体的本质特征和主要特征。拟制罪名的具体方法多种多样,或是在立法观念罪名指引下抽象概括,或是在提取具体构成要件特征的基础上组合、整合以及添加抽象概念创制。对于复杂的罪状来说,拟制罪名的基本方法是紧贴罪状描述提取概括或者抽象提炼。拟制罪名是在刑法学知识体系基础上有机融合语言学知识,客观观察刑法分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