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删除了假药的定义,而根据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新设置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中的假药呢?根据药品管理法,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是认定假药的关键,但对于如何理解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未经批准生产的产品,并冠以
导读本文回顾法律援助发展历史,认为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特色。讨论了与此有关的四个问题:①既然律师(或者社会组织)就能做法律援助,为何要设立法律援助机构?②法律援助有没有专业性,专业性强不强?③律师如何做公益,如何参与法律援助,参与渠道是否畅通?④律所和律师在公益和商业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都很重要,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很强,律师
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承担主导责任,为了保证案件质量、保障辩护方权利,防范司法错误,须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 为了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并能行稳致远,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可从五个方面坚守客观义务:诉讼关照义务、权利保障义务、权力克制义务、释法说理义务、平等协商义务。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承担主导责任,为了保证案件质量、保障辩护方权利,防范司法错误,须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检察官
目次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庭审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理据二、庭审阶段补充侦查制度有违基本程序法理三、庭审阶段补充侦查制度之弊端四、域外庭审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考察五、庭审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命运及其对策 摘 要 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是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和侦查中心主义的产物,其理念是追求实体真实。该制度不符合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有违控辩平衡的诉讼原则,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导致司
【案例】晋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和供自己花销,以出售其名下房屋为幌子,先后与胡某、黄某、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定金和房款名义分别收取三人460万元、570万元、600万元。王某、黄某得知晋某一房多卖后,先后诉至法院要求交付房屋,法院最终将房屋判归了黄某。后胡某报案指控晋某诈骗,本案遂案发。【分歧】关于本案中如何认定被害人,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害人为胡某和王某,黄某因已取得房屋,没有遭受
在读黎敏教授精彩的《妇女的自由与尊严不可侵犯、不可物化、不可买卖,应作为绝对道德律令》一文时,我被其中引述的车浩教授《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需要提高吗?》文中法社会学分析吸引,迫不及待地去拜读了,想到了很多。作为一个法社会学学人,我虽学识尚浅,但受黎敏教授和罗翔教授所说真诚的学术讨论有重要价值的鼓舞,仍愿于这场重要的讨论中忝加一言。首先声明,本文并不意在提供具体的加刑建议,那是刑法学的专长,我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