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刑法》呈现出粗疏型的立法样态,这虽为因事制宜及灵活操作留下了空间,但也难免给人以政策性刑法的印象。政策性刑法系刑法的政策化,其不同于政策思想指导下的刑法;政策性刑法也非工具性刑法,刑法皆有工具性。但是,在目的性的视野下,政策性刑法与法治性刑法相抵牾。随着社会发展及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刑法》面临着由粗疏型走向精细型的现代转型。精细型的刑法样态与法治性刑法并行不悖。
摘要:限制从属性说以正犯行为同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作为共犯的成立前提,因而面临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网络共同犯罪的危机。为解决这一危机,该说中有着眼于帮助对象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主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的,也有以刑法分则条文的定罪机能为根据,提出帮助犯正犯化说的。但是,共犯的违法性不从属于正犯,正犯合法之时共犯亦可能违法,正犯违法之时共犯亦可能合法,因而应采取最小从属性说
近两年,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问题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这一条款的认识和理解,学者仍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由于监察委员会同时承担执纪调查和犯罪调查,移送的言词证据范围以涉嫌犯罪、正式立案调查(一般采取留置措施)为界限,采取讯
《监察法》的出台催生了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分。监察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问题表面上是基于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程序的割裂而产生的法规范适用的纠结,实质关切则在于如何保障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可靠性。因程序对可靠证据的塑造作用,宜吸纳程序法定原则的精神内核,从程序相协调的视角搭建证据衔接框架,并通过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设置的对象、调整程序以适应实践需求并兼顾当事人等权利保障价值、加强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