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理论上通常将此处的没收称为特别没收(相对于没收财产刑而言),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称为犯罪所得(相对于一般违法所得而言)。所谓犯罪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而牟取的财产性利益的增加以及自身财产应当减少部分的保持。刑事司法实践中,认定特别没收适用对象之犯罪所得时,应围绕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考量: 犯罪所得来源的刑事违法性。可以说
企业合规出罪的路径选择及路径拓展是刑事合规中的焦点问题,也是当代国际社会刑事合规发展演变的突出特点。 我国刑法增加企业合规出罪这一出罪路径,不但是企业刑事合规的题中之义,而且能够在整体上改善我国刑法的出罪格局。 当前,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已经进入深度探索及法治建构的关键性阶段,由此需要学界深化刑事合规的理论及法治研究。在此,笔者拟以全球考察视角研究刑事合规与企业合规出罪路径的互动关系,厘清刑
浮梁县衙是中国江南保存完整的古代县级衙署,被誉为江南第一衙, 其完整规制的建筑样式,朴实的建筑装饰及丰富的楹联文化,是研究中国古代县级政权机构设置及功能划分不可多得的样本。本期影像题为《浮梁县衙——江南第一衙》,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供。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影像栏目(第164—169页)。听人说起浮梁,起初没有什么联想,直到有人提到白居易《琵琶行》中的句子商人重利轻别离,前月浮梁买
摘要:治理和预防企业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合规计划是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最佳方式,已成世界性趋势。我国企业合规计划面临的最大瓶颈是缺乏刑事法激励措施,现有相对不起诉制度难以起到激励作用,急需在立法上增设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构主义系统理论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奠定了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宽具有相通之处,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找到了制度基础;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实践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自洗钱行为亦可构成洗钱罪后,洗钱犯罪明显增多。洗钱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常见下游犯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犯罪对象是由不同的上游犯罪衍生而来,如为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漂白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为洗钱罪;为七类犯罪以外的盗窃、诈骗等其他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然洗钱及
我一直认为,印证证明模式之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除了有自身合理性外,还有外部适合其存在和发展的土壤。所以尽管有诸多学者对其提出了很多批评,但并没有对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带来任何大的影响。在不少案件中,只有事实得到几个证据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指向性,彼此之间形成印证关系就难以被推翻。即便司法人员从心证的角度,已经意识到这些证据的具体内容有违情理,是人为在强行印证,但基本上都是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