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重构主义立足于犯罪人与被害者、国家之间的关系网络,强调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合作,以此作为无罪认定或从宽处罚的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行政或民事处理前置程序、犯罪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等无罪处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定,都只能从重构主义才能得以合理解释。刑法是法益保护法,而法益保护不只是指向过去,以确保保护法益被损害后的惩罚,同时也面向未来,激励行为人在保护法益被损害后及时修
摘要:源于德国的法确证原则,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声望日隆。然而,在概念层面,基于法秩序实际效力之维护 、法秩序规范效力之维护和一般预防来诠释法确证原则的见解却都难以自圆其说。法秩序是至高利益也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在逻辑层面,法确证原则存在循环论证、自相矛盾、逻辑断裂的问题。在理论根基层面,法确证原则所依据的优越利益原则和代表说也不具说服力。优越利益原则仅是一个无法自给自足的形式原则。代表说的问题则
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是司法进步的具体表现,其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作出的终止诉讼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作出因证据不足之不起诉决定。我们认为,根据修订后的《国
目 录一、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逻辑二、对主证据口供的内涵解读三、对补强证据适格性的认定四、口供补强的范围五、口供补强的程度 口供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口供易变性大、虚假性高,过分依赖口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有鉴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认定案件事实不能轻信口供。在对法定的证据种类进行列举排序时,立法也有意将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排后,将物证、书证等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可以改善以往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形式化认定和重刑化处理。该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社会性和公用性,且处于载客营运状态,一般主体实施的妨害行为不要求对驾驶人员造成实际伤害,也不要求完全取代其正常控制。驾驶人员实施的妨害行为不以遭受袭击为前提,其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和违规性。宜将本罪定位为准抽象危险犯,对是否符合法定行为样态进行抽象审查,对妨害行为的危
在刑法适用中,人们往往不自觉地赋予原则或通说某种惰性,忽视其存在的例外情形。但大千世界,没有例外的原则是十分罕见的,例外是原则的必要补充,原则不能没有例外,只是例外不多。原则是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者标准,保证客观现实在有序状态中存在与发展。例外在一般的规律或者规定之外,给原则注入生机和活力。既遂之后无中止这一通说似乎没有例外,因为根据传统的刑法理论以及各国刑法的规定,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