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以下简称本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对应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的罪状表述,即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属于情节犯的其他七
【案情】华某股份有限公司由王某家族控股,王某担任董事长,系实际控制人之一,多名亲属担任董事。为向家族集团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王某指示他人成立若干子公司,通过虚假业务向该家族集团公司提供资金。华某公司的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上述情况,同时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月,证监会对华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定华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对指定管辖作了原则性规定。依法、合理地适用指定管辖制度,对于排除不当干扰、促进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实践中指定管辖大多发生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再通过指定管辖变更审理法院的情形虽不常见,但容易被滥用,且由于这类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因此对其适用进行规范非常必要。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意识到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时常被滥用,因而在202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
摘要:谦抑性考察已成为当下评判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性分析工具。与此相应,我国晚近以来的历次刑法修正案所反映的犯罪化进程被不少学者反复诟病为不谦抑。刑法谦抑主义虽然彰显了古典刑法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但是谦抑性并非一个价值中立、超越时空、至高无上的刑法原则。直面现代社会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内在紧张关系,仅从单一化的谦抑主义维度去评判刑法发展的得失是偏颇的。谦抑性应该还原为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用
摘要:在引入三阶层体系的背景之下,学界对我国《刑法》第14条中犯罪故意的体系性地位产生了诸多争议。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不法的主观化和罪责的客观化、规范化,心理性故意确立了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地位,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留在罪责层面,成为罪责的核心要素。无论是以不法论的基础还是从我国实定法的角度来看,心理性故意均应归属于构成要件而非罪责;在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的前提下,对容许
摘要:运输毒品罪是重罪,办案机关应合理限制其处罚范围,避免扩大化适用。运输的界定不能忽视其作为物流领域概念的基本属性。运输旨在改变商品的空间位移,应注意毒品的位移距离对于运输行为认定的基础意义。行为人长距离运送毒品的,应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的行为,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需具体分析。除特殊情形外,短距离的毒品运送通常并不引起毒品空间效应的变化,在性质上多属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附随行为,不具有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