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证据审查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规定对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审查、运用,通过确定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大小,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审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要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必然要依赖相关证据进行支撑。然而,紧随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步伐,冤假错案频发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司法公正。究其根本,传统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过于依赖口供,忽视了客观性证据的作用,导致了案件的错误判决。在刑事诉讼制度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于重复性供述的排除问题争议较大。2017 年《严格排非规定》正式确立了重复性供述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供述是否应当排除的争议,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暴露出了如适用范围过小、程序启动不明等适用难题,未能充分发挥规则的预期效果。基于对现有理论的剖析,并结合我国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实施现状,本文旨在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推动该规则更加科学、有效
摘要2012年技术侦查措施正式进入《刑事诉讼法》,为刑事诉讼运用技术侦查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技术侦查证据在定罪量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部分重大疑难案件甚至成为关键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技侦材料转化相关规制不完善、另案技侦材料的广泛使用、证据移送规则相对模糊等问题都困扰着司法机关,使得技侦证据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对技侦证据移送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如出台相关规定、确立移送标准等,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为新时代仍需推动的重大改革议题。在此过程中,言词证据的采信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其来源的特殊性与强烈的主观依附性,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更加容易受到污染,而想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保证进入法庭的言词证据具备纯洁性和合法性,构建一套完整的言词证据排除体系显得尤为必要。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实
摘要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面临证据匮乏、证明难度大的困难,考虑到实务的需要,解决一对一证据的证明难题可以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入手,将被告人既往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特定事件作为证据适用。对此,应当先行判断此类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证明步骤应为确定特定情事中呈现的行为模式——比较待证事实中的行为模式——两种行为模式的定量与变量分析。其后分析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即关联性程
摘要刑诉法第四次修改已经纳入立法规划,为进一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及律师辩护权利,应当加强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当前较为突出的情况是同录不允许律师查阅复制、有关定罪量刑的笔录记载内容与同录不符等。究其原因,一是同录制度的设立旨在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二是同录的证据属性尚未明确且移送制度不健全;三是同录制度缺乏监督与制约。为加强同录的使用,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转变同录制度的功能定位,其次将同录作为言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