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分析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应用现状、面临的挑战,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建议包括建立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以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过程,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研究旨在构建科学、公正、高效的电子数据证据制度,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支持。关键词:刑事电子数据证据;技术支持体系 ;执法培训李一鸣华南师范大学法律(非法学)硕士引言研究的必要性体现在当前社会对电子数据证据的
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下金融的高速发展,新时代电子货币——比特币于2009年诞生。而其中最卓绝千古的价值在于其底层技术——区块链存证技术的问世。该项技术是维系电子数据安全的核心保障,在技术逐渐成熟的数字化背景下,区块链的应用逐渐由金融商业领域扩展至数字治理领域。同理,在刑事诉讼中,区块链存证技术与刑事证据的收集、储存、开示具有高度契合性。但是,目前法律界就该技术与民商事诉讼领域的结合与运用较为常见,以
摘要审计报告是对企业的会计报表是不是符合会计准则的核查意见,而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向外界披露经济信息的文件,它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过程。而刑事责任一般追究的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结果,所以会计报表反映的情况与刑事法律的要求并不一致,司法会计鉴定应该是通过会计报表来探寻企业的经济活动本身是否具有违反刑法规定的情况。会计报表是不是按会计准则反映企业的经济情况(即审计),与刑事证据的要求相差很大,从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单位证人资格,而2023年《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订并未废除有关单位证人资格的规定,这进一步加剧了刑民证据制度相关规定之间不协调的张力。诸多学者认为单位不具备感知能力、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由此否定赋予其作证资格。然而,在法理上,单位具备法律层面的感知能力、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其所欠缺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构建,即应将伪证罪的规制主体拓展至单位,并且在程序法上允许
摘要在网络环境下,电子数据对刑事程序提出了控制犯罪及权利保障的价值需求,而在实践中电子数据的取证制度仍不够完备,其合法性审查更是未能满足上述需求,尚付阙如。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了一个大致的刑事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体系,但该体系还面临许多困境:在电子数据的取证规范方面,当前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未相协调,导致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中一些侦查行为常常会影响或者威胁到公民的正常生活与交往;在合法性审查标
摘要实践中,大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从快、从简的司法目标和庭审程序大幅简化的司法现状一方面适应了繁简分流的改革目标,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隐形降低的客观问题。不顾现实需求与法理逻辑的自洽,一味强调一体化证明标准将会使理论与现实脱节,立法与司法产生巨大矛盾。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司法价值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了严重的悖论。构建差异化的证明标准体系,针对不同的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