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以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已经在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运行了12个年头,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议。在法律条文规定还存在模糊的情形下,办案人员基于较大的办案压力、实体优先的理念错误地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改变其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定位,将其异化为侦查措施、羁押措施,被追诉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通信权受到严重破坏,刑讯或变相刑讯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研究至关重要。该制度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查明、控辩双方质证效果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影响庭审实质化。因此,需从立法、司法实践及证人保护等多方面入手,细化出庭条件、强化保护措施、明确经济补偿与证言采信规则,以全面提升证人出庭率与作证效果,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关键词:出庭制度;庭审实质化;对质权;证据能力张三毛北京
摘要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而刑诉法的每次修改都深刻影响着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权利保障及辩护策略。在现行法律法规背景下,刑辩律师面临着三大挑战:占坑式辩护问题、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地位不平等、以及职务犯罪辩护难,致使刑辩律师并不能进行充分、有效辩护。而刑诉法的修改将有可能对上述问题加以细致规定,法律援助制度
摘要近来,法院审理不认罪的重大复杂案件,出现了庭审精细化的现象,庭审持续时间较长、法庭调查深入细致、法庭辩论全面充分,一定程度上克服庭审形式化的弊病。但对比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仍然差距甚远,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几乎不出庭,质证仍然是纸证,非法证据难以排除,法庭缺乏当庭认证,辩护人的诸多申请被驳回,庭审变相不公开等。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从庭审精细化走向庭审实质化,大幅度提高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出
摘要认罪认罚案件在我国已经具有相当高的适用率,认罪认罚自愿性则是该制度良好运行的必备前提,证据开示制度作为一项强有力的自愿性保障措施,在当今中国的意义与以往不同。通过分析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据开示的特殊性,揭示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据开示制度对于保障知情权的重要价值。通过收集正在试点证据开示制度检察院的规定和实际应用情况,分析做法的异同及寻找不足。同时收集域外诉辩交易、认罪协商等制度中关于证据开示制度经
摘要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数字技术赋能司法活动,司法人工智能建设初具成效,形成了数据——技术——应用的架构体系。辩护律师在面对控诉方的智能化应用时处于劣势,有效辩护面临挑战。技术支持的数字鸿沟加剧了控辩失衡;数字环境影响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技术理性削弱了辩护意见对法官的说服力。为此,需从平衡控辩双方技术红利入手,推动控辩关系重回平等武装的轨道;确保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质证权的多方面数字化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