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在认罪认罚办案实践中存在若干解释争议:不认罪认罚对量刑建议的反向拘束力不明;被害方意见及调解、和解协议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影响存疑;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冲突的场合当事人自决权的实质保障缺位;远程视频见证对办案机关义务性规范属性不清导致辩方权利主张困难;同录文件查阅对办案机关义务性规
摘要当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频运行的实践背景下,由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协商性制度特性与我国刑事司法规范体系中所存在的结构性冲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存在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消亡以及控辩失衡的辩护失序现象。运用英美法系混合代表理论工具、以激活被追诉人在审前与庭审环节的自行辩护条件与能力,以及通过有效辩护理论而发展完善而来的实质辩护理论来影响认罪认罚案件的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基本运行态势,进而实现
摘要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直接体现,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贯彻落实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目前学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进行了诸多研究,但是在法律文书方面的研究还有所欠缺。而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够直接体现量刑建议是否精准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参与情况等关系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真正落实的重要因素。故本文通过对比黑龙江、河南、上海等省份下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本应是控辩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形成认罪认罚合意,从而实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一种有效路径。但实践中,由于片面追求认罪认罚的高适用率,使得辩护权被严重限缩、协商程序难以保证,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本文试图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从保障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权、构建新型检律协商机制、推进审判中心主义三个方面,探寻认罪认罚制度的归正路径。关键词:认罪认罚;检律协
摘要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衔接协商性司法模式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桥梁,适用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全过程。于控审而言可获时效价值,于辩方而言给予其更大协商空间。然实践中因现行司法职能固化、被追诉人天然弱势地位以及各方主体协商性缺位的问题,使得控辩协商的实施效果欠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性色彩趋于黯淡。有必要从协商性司法视角展开逻辑梳理,构建违法、轻罪与重罪之间从宽之协商的对接模式。同时,在协商性
摘要庭审实质化改革最核心的原则应当是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需要在庭审活动中亲自感知庭审证据的言词陈述、质证,以及直接展示,中立地形成内心确信,直接言词原则可以发挥出审判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作用,实现庭审实质化。应当从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再强化相关的配套制度,如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证人和侦查人员等的到庭制度,以将直接言词原则全面渗透入刑事诉讼中,从根本上助力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