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愿性难以保障已经成为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而值班律师作为量刑协商过程的法律帮助者与见证人,未能充分发挥预期作用,逐渐异化走向一种消极的吉祥物角色。鉴于此,有观点提倡应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改造,顺应辩护人化或准辩护人化变更值班律师职能以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但由于目前认罪认罚的悔罪型逻辑与量刑协商中的两方构造,这种制度改革即便完成也难以实现目的,对被追诉人境遇影响不大。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的初衷虽有诉讼效率的考量,但更重要的价值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为更好的实现这一价值目标,除厘清认罪、认罚、从宽基本概念外,还应解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问题,笔者认为不同阶段实施不同辩护策略:侦查阶段一般不宜认罪协商;审查起诉阶段应以协商辩护为主,对抗辩护为辅;审判阶段是以协作辩护为主,独立辩护为辅。笔者基于经办案件经验,结合相关理论等进行剖析,以期为社会治理
摘要 自2018年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程序。因此刑事案件在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的前提下, 作为辩护律师应该如何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诸多的案件中,首先要把握当事人的认罪认罚属哪种类型,尤其是针对与数字、数额相关的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作为辩护律师不仅要把握好独立辩护角度,更应当注重证据的审查以及供述的细节。在认罪的量刑基础上,通过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准确
摘要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已有5个年头,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已经逐渐成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刑事辩护也面临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辩护重心的前移、辩护思维的转变、辩护空间的压缩、控辩失衡问题突出等,这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结果。如何在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认罪认罚制度中,通过协商与对抗的手段,为当事人谋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使其获得实体上最大程度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简,
摘要 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法律队伍中的一员,其任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奉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宽严相济理念的组成部分之一,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效力。该制度的应用已经在刑事诉讼中有常态化的趋势,在此情形下,辩护律师的作用体现相对有所降低。如何提升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性,关键在于如何在该制度下进行有效辩护。 关键词:
摘要 为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信力,不同于被追诉人在任何诉讼阶段均享有反悔权,检察机关的反悔权应当被严格限制在四种法定情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法院的效力,应秉持不利限制、法定例外的司法精神,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应以采纳为原则;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法院可依职权予以从轻判决。 关键词:认罪认罚;契约;控辩协商;反悔权;严格限制 王丽淋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