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涉案财物处置是重要问题。刑事对物之诉是以涉案财物为核心标的,通过诉讼确定其是否与犯罪关联及权属关系并作出处置的诉讼形态,区别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人之诉。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专章,标志着刑事对物之诉走向制度性独立。然而,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精细的规范,致使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效能发挥不充分。基于此,笔者拟从刑事对物之诉程序的理
摘 要媒体曝光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对媒体曝光行为的总体评价。如果行为人所提要求和自己所受损失直接相关,索赔数额也没有超出社会一般观念认可的范围和限度,曝光行为总体上能够被评价为一种维权策略,属于正当维权;但曝光行为被用于谋求远超行为人权利依据的不当利益之手段,超出了社会一般观念认可的范围和限度,则该行为是敲诈勒索。在判断索赔行为是否超越社会一般观念时,除了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
摘 要主张侮辱罪必须以不特定或多数人可以知晓的方式公开实施的观点,存在保护法益不力之嫌疑。侮辱罪保护的法益既包括外在名誉,也包括内在尊严。内在尊严的本质是被害人的内心安宁,其并非外在名誉的反射或影响,而是以人格尊严为根基的独立存在。在语义上,侮辱罪中的公然具有当面实施、明目张胆的含义,将私密场合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严重侮辱的行为解释为肆无忌惮型公然侮辱,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精神损害与肉体损害具有同质
如何准确界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问题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虽有较多有关如何界分两罪的观点,但一旦遇到较为复杂的涉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这些观点似乎就显得捉襟见肘、模棱两可了。尤其在信息网络时代,订立合同的方式不断翻新,合同较容易达成或签订,合同几乎遍布整个市场空间和社会生活。故而涉合同的诈骗犯罪越来越多,需要进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应当看到,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无论在起刑
摘 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关键在于一起查而非绝对地对称罚。行贿罪、受贿罪对称性或非对称性惩治不应该是个笼统的概念,应结合构成要件、刑罚配置、量刑情节、查处程序机制等结构要素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各结构要素背后的教义学原理进行对称性或非对称性设计。在构成要件方面,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属性及权钱交易本质决定了应保持对称性。在刑罚配置方面,受贿罪的责任刑、预防刑均高于行贿罪,故配刑应保持非对称性。在量刑
摘 要侵犯他人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从刑法的财物判断标准来审视虚拟货币,其不具备合法性特征,在价值性上亦不符合现实、公平的衡量要求。因此,对于通过物理性非技术方法侵犯他人虚拟货币的案件,由于虚拟货币欠缺财产属性,不宜以财产犯罪予以处理。对于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侵犯他人虚拟货币的行为,根据其侵害的法益和具体行为类型,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