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企异地刑事司法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干扰经济发展,影响法治形象。其发生原因在于司法在逐利动机驱使下,不遵循正当程序,滥用权力,深层根源则在于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易受干扰。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均可管辖网络犯罪,但网络环境下对行为地与结果地均应限缩解释为具有实质关联意义的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同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精神,坚持涉企刑事司法最小侵扰原则,优化涉企刑事司法程序
□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工作旨在综合运用定性与定量各类科学方法,对社会危险性要素进行科学审查,最终实现捕或不捕的决定建立在科学、客观的证据基础之上,从而增强逮捕的科学性、公正性。 □逮捕程序的正当化与社会危险性评估改革之间具有紧密联系,逮捕条件的正确适用需要通过正当化的程序实现,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评估过程与结果需要正当化的逮捕程序予以呈现、检验。 逮捕制度是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保
□可诉性并非单纯指向诉讼程序的启动,而是以法治化、标准化的方式确保检察权行使的边界明晰、效能聚焦,实质在于促进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的良性互动。 □公益诉讼检察领域的可诉性作为程序法范畴的核心命题,本质是司法权介入公共治理,须以法律规定和司法规律为前提,构建符合诉讼法一般原理、兼顾公共利益特性的审查标准。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印发《关于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意见(
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升法律监督效能——专访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樊崇义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出发。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一些表述令人印象深刻,比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实检察为民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等。近日,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
摘要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必须严防趋利性司法和执法。针对此类案件实体法上扩张入罪、程序法上扩张管辖和执法上扩张罚没,应探索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以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对抗趋利性司法和执法。有利于被告是刑事法基本立场而非仅指存疑有利于被告。在趋利性司法和执法案件中,由于控辩双方地位严重失衡,可据此充分运用有利于被告的解释方法。实体法层面以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对抗入罪泛化,即要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
最高检党组提出,检察履职要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回归到具体案件办理上,两个回归根本目的在于高质效地办好每一个案件,而高质效地办好每一个案件,离不开管理,关键是落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对于刑事检察来说,科学用好三个管理,重要的路径就在落实三个管理过程中贯通运用刑事法原理、检察学原理。符合法学原理和规律的管理,才是科学的管理。 落实三个管理应遵循刑事司法过滤功能原理。对于刑事检察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