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访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并不明朗。应肯定法外权利属于维权依据,索要过多钱财不等同于丧失维权依据;政府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正常上访中的要挟行为不属于胁迫手段,非正常上访中的要挟行为可认定为胁迫手段。被害人财产损失属于胁迫手段、维权依据的连接点,可将被害人财产损失作为上访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本质。上访者没有使被害人财产损失处于高度风险之中或虽处于高度风险之中但未现实化,均应否定敲诈
摘要将特定上游犯罪本犯作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是顺应国际反洗钱犯罪发展趋势,加强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重要举措。洗钱行为本质是通过金融渠道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其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并非对立关系;自洗钱侵害了新法益,并非事后不可罚行为。洗钱行为应以行为人控制上游犯罪所得为必要及形成时点,上游犯罪事中行为不宜作为洗钱罪的实行行为。为避免对本犯事后行
摘要我国少年司法民行刑一体化研究与刑事附属性之困境,导致现行少年刑事司法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国家亲权原则与刑罚性质存有矛盾,与刑事法基础理论存在分离,最终带来少年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虚化。我国少年刑事司法有必要在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国家亲权原则适度分离的前提下,基于刑法积极特殊预防理论,以教育与矫治为核心理念,兼顾刑罚个别化与司法实践展开基本原则之重构,确立教育原则、再社会化原则与
摘要《刑法》第64条意义上的违法所得与刑法分则中作为犯罪成立要件或量刑要素的违法所得具有不同含义,应当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对违法所得的特别没收既不是刑罚制裁,也不是保安处分。其属于准不当得利衡平措施,旨在剥夺行为人通过实施刑事违法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使财产秩序回复至合法的应然状态。与此相应,违法所得没收应当遵循总额原则,一般不得扣除行为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成本。总额原则的适用须采两步计算法,首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刑事法领域向苏联学习和借鉴,理论界自觉地以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思路建构本土化的犯罪构成理论,但在近三十年才基本形成,后来被称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其很快又在理论上受到批判,被认为缺乏层次性,是平面耦合、齐合填充式的犯罪认定模式,出现了替代论和改进论。而实际上,四要件构成理论充分地吸收了德日刑法理论的先进之处,考虑到了行为之客观面与行为人之主观面的内在有机联系和统一
摘要我国刑事政策的形成及相关知识生产,应在国际性与本土性的平衡点上突出本土治理需求,在优秀刑事政策传统文化的启迪下突出与时俱进服务时代的创新精神,在维护权力决策效率、保障政策运行效果的同时大力推进政策形成阶段的民众广泛参与。从我国犯罪治理的实际需求出发,刑事政策必然是一种基于刑事法治同时又超越传统刑事范畴的犯罪对策总和,是一种在刑事法治框架下通过不断探索而发现的能够解决全新犯罪治理实践问题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