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发展引起网络犯罪手段、犯罪形态、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的变化,这也为打击网络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应对新情况,我国的立法机关采取了预防主义的刑法观,通过帮助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正犯化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时间适度前移。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对网络犯罪的规制方式也与我们持基本相同的立场。比如,联合国于2024年12月24日在第7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联
摘要我国自古就有被害人自我答责观念,或规定于刑律,或作为司法先例,其思想渊源在于古代家长制政治文化传统对个人提出的各爱其身要求,因此并非舶来品。当前,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法理基础在于个人自我决定,这在规范评价上将行为人与被害人由侵害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被害人自我决定地冒险,由此带来的损害从刑法任务、基本原则、法益侵害层面来看都不属于犯罪范畴。被害人自我答责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体现在准教唆准帮助行为
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纳入立法规划之中。当前,如何利用这一难得机会,切实解决刑事诉讼制度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立法课题。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实出发,有必要提出三项旨在指导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思路:一是遵循问题导向原则,有效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制度难题;二是贯彻顶层设计优先落实原则,将中央有关部
跨档减轻处罚是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一般指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法院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的第二个档次判处刑罚。例如,在诈骗案中,被告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法院宣告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档次内判处刑罚。对于该问题的处理结论,虽然刑
摘要刑法上的法益概念是目的解释的前提,危害性是人们对犯罪的最直观认知,法益理论具有其无可替代的功用。司法中,法益侵害性判断的缺位,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缺乏对利益的主体可归属性的审视。《宪法》第51条所规定的国家、社会、集体三类主体都需要与个人建构起关联,无论在应然的立法层面还是实然的具体司法操作层面,都不存在完全独立于个人的抽象的超个人主体。但是,超个人法益难以正向还原或分解为个人利益。人本法益旨在
摘要传统的危险犯二分法难以合理说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故需要引入准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对行为危险做出具体判断,以此来克服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二分法的不足。要认定为准抽象危险犯必须有法条指示的危险要素,故应将原先认为的部分具体危险犯作为准抽象危险犯,除此以外的抽象危险犯、情节犯、累积犯都不应包括在内。在判断标准上,应以法益为基点,将准抽象危险犯区分为针对个人法益型和针对集体法益型,进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