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身份型虚拟人是自然人在虚拟世界的数字分身,其本质是自然人身体在元宇宙的延伸。人格权要素是基于自然人的生物性和社会性形成的,虚拟人不具有独立人格,与自然人共享同一人格。元宇宙全真体验使自然人的身体可以通过网络触及,强调现实物理接触的人身权利刑事规范在元宇宙空间难以适用。脑机接口技术改变了人感知疼痛的路径,虚拟人受到暴力作用时,痛觉将直接传递至自然人的大脑,导致现行刑法无法应对非物质性伤害类型
摘要在从境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中,走私犯罪的成立不仅须有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来源于境外的证据,中间走私入境过程的证据也不能缺失。这类案件中,直接走私和间接购私的区分,应结合行为人主观犯意的内容、客观行为方式以及犯罪收益的获取三个方面综合评判。行为人既有走私行为,又有收购、运输行为,同时构成走私犯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当择一重罪论处。行为人既有走私行为
摘要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下最主要的犯罪形态和类型,网络犯罪治理需要深度融合法律规则与科学技术,既需要借助于法律规则,也需要借助于算法、代码等信息网络技术,实现规则型治理与技术型治理的有效协同。在网络犯罪的规则型治理中,可能会存在犯罪治理有效性与规则体系融贯性的冲突,这既包括内部的融贯性问题,也包括外部的融贯性问题。科学技术会从正反两个层面影响国家对网络犯罪的治理能力。规则型治理主要是通过事后惩罚
摘要与传统现实生活中的未成年人欺凌行为有别,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存在概念界定模糊、刑法规制不足与犯罪预防困难等问题。在成立范围上,应当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如侮辱诽谤、暴力威胁、人肉搜索等均认定为欺凌行为。在构罪适用上,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法益侵害性、是否符合刑罚目的的评价标准,探讨该行为的定罪处罚。在行为治理上,应当以社会共治作为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行为法律治理的基本理念
随着我国科技的迅速发展,自动驾驶技术逐渐从实验室走向实际应用,自动驾驶技术的出现有望显著提高交通安全性、效率和便利性。然而,这一创新带来的不仅是交通方式的变革,而且也对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当自动驾驶技术参与交通活动并导致事故发生时,明确自动驾驶中的刑事责任归属,对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技术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自动驾驶中刑事归责面临严峻挑战。一、主体认定的困境
摘要刑法因果关系的属性问题几乎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一块空白。条件性与相对性、构造性与相当性、交织性与竞合性,这三组属性分别描述了刑法因果关系的形成过程、内在结构和存在样态,且能够在不同情境中满足客观归责的实践需要。条件性与相对性、构造性与相当性、交织性与竞合性能够赋予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科学性与正当性。刑法因果关系属性理论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丰富与发展,且改变了以往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观念定式,即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