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分离与捕诉合一,是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配置的两种模式。同一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交给同一检察官、同一办案部门行使,还是交由不同检察官、不同办案部门行使,并无诉讼法上的效力差别,因为捕与诉的法定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非具体的检察官或者办案部门。只要决定出自人民检察院,法律并未强制限定具体的审查人员。就此而言,这一议题原本不应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话题。然而,捕诉分离与捕诉合一的转换还是牵动
摘要研究表明,认罪认罚情节在适用中存在轻罪案从宽体现不明显、从宽范围等同于从轻处罚、从宽幅度适用缺少量刑正当性根据支撑等诸多困惑。这主要是因为认罪认罚情节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固有缺陷、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片面把握、对量刑情节正当性根据的认知不足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不够等。基于认罪+认罚的构成要素,认罪认罚情节与《刑法》上具有认罪或认罚因素的量刑情节,因成立条件不同而不具有竞合关系,不能适用禁止
摘要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不同构造,有助于实现对涉税犯罪的准确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特殊诈骗罪,其构成要件包含了骗取国家税款行为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要素;逃税罪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不是特殊诈骗罪,这是其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悬殊的关键。对于实践中争议极大的富余票虚开、有货代开变票虚开、少开发票等情形,都应当认为行为人不是通过虚开骗抵的欺骗方式造成税款损失,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也是刑诉法基于人权保障之价值目标而重要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对此,我国刑诉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14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委托辩护权,即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展开法律帮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形式,刑诉法第3
摘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法益,不应掺入公共法益的内容,更不应强调二元罪质的构造。竞业禁止义务本质上是禁止利益冲突,损失和获利是利益冲突在不同主体视角下的两个面向,这契合公司法上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思维方式。无论是剥夺获利的返还进路还是弥补损失的填补进路,都旨在保护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借助该思维方式可以统合本罪不同条款的解释逻辑。国有公司、企业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主观核心要件之一,该要件的设置本质上是宽宥行贿人、重惩受贿人趋利性立法和司法的体现,会对行受贿犯罪的并重惩治造成一定影响。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修正案(十二)基本完成重受贿轻行贿的处罚结构向行贿与受贿并重惩治的过渡,但这种在以刑罚为主层面的并重惩治改革对行贿罪的治理仍未脱离重受贿轻行贿的本质影响。基于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刑事政策考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