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体系性地建构假想防卫要件事实的判断标准,是刑法理论及时回应实践诉求的应有之义。假想防卫事实认定的实践逻辑,以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刑事指导案例的相关阐述,分别从位阶顺序和规范依据两个视角为标准的确立提供了框架性指引。首先,关于假想防卫的前提要件即不法侵害存在与否的事实认定,采用事后标准说作为视角标准,具有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合理性;其次,以刑事指导案例的相关阐述为规范依据,通过归纳实践规律提炼
摘要要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社会治理体系,轻罪治理模式的完善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虽然当前轻罪治理的立法扩大化维护了社会稳定,催生了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但是也暴露了立法数量与案件数量同步增长的新问题。分析治理效果偏离立法初衷、诉讼程序直筒化及轻重犯罪处遇同质化的现实困境,可以发现理念上重司法出罪轻立法出罪的内生悖论、立法时忽视二元违法行为制裁体系、实践中零容忍治安执法策略及绩效考核压力是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没有规定减刑考验期和撤销制度,给予犯罪分子减刑后,一般情况下不应撤销。然而实践中部分罪犯在获得减刑后出现改造反复,严重违反监规乃至再犯新罪,是否继续认可减刑的效力、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撤销减刑、程序上如何处理等问题引发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多个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构建起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即已获减刑的罪犯在服余刑期间再犯新罪,使已生效减刑裁定失去
摘要唐律断罪引律令是依法裁判的表现。依法裁判是实质,引用律文是形式,唐律断罪引律令是实质和内容的结合,是罪刑法定的要求。关于引用律文,唐律在律、令、格、式不同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和引用顺序方面有具体规则。唐律要求断罪引律令,否则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是为确保法律得以忠实实施、实现罪刑法定的重要设置。关键词:唐律;断罪;引用律文;罪刑法定断罪,也称判案、判决,是司法机关及官员依职权通过法庭审理,对刑事案
摘要律师辩护权保障系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刑诉法历次修改均涉及辩护问题,修改内容之广、条文之多,非其他制度所能比拟。辩护权行使状况关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关于辩护问题,第四次刑诉法修改应在以下14个方面进行:一是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二是扩大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三是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有限的阅卷权;四是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五是明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
摘要单位犯罪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应统筹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活动,在刑法立法方面应考虑调整和增设有关单位犯罪及其刑事制裁的法律规范。全面构建单位刑事制裁体系,应当在坚持单位组织体责任理论并厘清其应有内涵的前提下,重新思考单位的刑事可罚性,进而明确对单位的刑罚目的,即一方面对单位犯罪同样要坚持责任报应理念,另一方面要突出预防目的的实现,重点强调改造和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的意义,在少数情况下考虑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