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监察法》已经完成修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正在进行中,对于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再次进行探讨具有必要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在此背景下如何进一步促进两法衔接尤为重要。深入考察两法之间的衔接样态,会发现还存在不足与缺漏。目前,《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还面临着原则层面的差异性,立案与管辖制度、先行拘留制度、证据制度等制度层面尚存问题或缺失,实践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迈向纵深的关键一环,其核心要义在于实现庭审的实质化,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证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裁决结果的决定性环节。直接言词原则作为现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基石,对于克服实践中庭审走过场的问题、从根本上扭转侦查中心主义的积弊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本文首先系统梳理直接言词原则的法理内涵,阐明其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内在逻辑统一性。进而从理论、制度与
摘要技术公司参与侦查的实践形态已经突破传统被动参与模式,衍生出抽象委托模式和实质主导模式。抽象委托模式和实质主导模式虽能弥补侦查机关技术短板并提升侦查效能,但会带来一系列风险:造成侦查主体泛化,引发侦查权失控旁落,导致侦查逐利化样态更加复杂、隐蔽,进而影响和冲击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治理技术公司参与侦查乱象固然重要,但技术公司参与侦查的正当性问题更具根本性和全局性,尤其在数字化侦查时代,
摘要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属于毁坏型的财产犯,它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存在着特别法和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客观上实施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因此,本罪在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中都采取了其他方法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兜底式立法方式,这就为司法机关突破本罪的构成要件范围提供了可能。在我
正值《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建立健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成为修法的一个重要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1我国现行立法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定与实践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与程序作统一规定,相关处置规范分散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不同章节条文中。1 关于涉案财物的含义和范围涉案财物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被公安司法人员称作为赃款赃物,是对因犯罪而取得的财物的统称。
一、类型作为独立的讨论客体在当下的人文社会科学中,类型这一范畴受到人们的青睐。首先将之引入社会学研究的,是韦伯,将之导入一般国家学研究的,则是耶利内克(Jellinek)。恩吉施(Engisch)更是率真地认为,类型是现代所有学门的新兴概念。无论其是否言过其实,这至少恰当地提醒我们,类型极有可能成为一种具有横截性意义的重要思考工具。以往的诸多问题与价值,也极有可能由此得到全方位地重新梳理与评价。甚至,正是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