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打击力度的加大,上述案件不断增多,涉上述案件生效裁判的财产刑执行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刑事涉财产刑执行工作不仅关系到法律的权威与公正能否得以彰显,更与案外人的权益保障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紧密相连,受重人身、轻财产司法惯性影响,在当前工作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程序缺位。刑事案件庭审并未对财产刑发挥中心作用,对刑事案件财产责任未尽法庭调查,对财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昆明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二)项中的第一、第三自然段,专门规定了代购者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但是,理论上和实务中对代购者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实质含义与定性处理,均出现了一些争议,有必要作出再解释。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厘清。代购者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实质含义 《昆明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二)项中的第一、第
摘要作为对轻罪治理和提升诉讼效率需求的因应,刑拘直诉的制度基础源于拘留逮捕的同质化、拘留前置构造和审查逮捕人权保障功能式微,这使得刑拘直诉省略审查逮捕程序并将侦查、起诉和审判压缩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成为可能,造就了刑拘直诉的效率价值。但同时,刑拘直诉也伴随着侦查监督遭到削弱、羁押被错误适用和强化侦查中心局面的风险。尽管刑拘直诉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减轻被追诉人诉累方面的优势显著,但具体实践中其适用率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进步发展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逐渐明确,其不仅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也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从而形塑了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相融合的职业伦理模式。双中心职业伦理模式符合世界范围内法治国家关于律师职业伦理的一般定位,但也存在忠诚义务与公益义务的含混性、真实义务与公益义务的冲突、真实义务的界限模糊等问题,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职业乱象。对此,应当在坚持双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嫌疑人甲某常住地在甲省省会A市;乙某户籍地和常住地均在同省B市;被害人某某和某某在同省C市C1县。甲某、乙某因涉嫌共同诈骗犯罪而被C1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C1县公安局批准逮捕,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
审查逮捕权的配置,不仅关乎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也直接关系刑事案件的办案质效。当下讨论审查逮捕权与起诉权是分离还是合一的前提是此两项职能均由检察机关行使。其实,学界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审查逮捕权是司法权,应交由相对中立的第三方行使。然而,基于历史原因与宪法定位等因素,审查逮捕权完全脱离检察机关并不现实。正因如此,更加凸显了检察权内部配置的重要性,捕诉合分之争不仅是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或改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