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域冲突难题的破解宜采用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在刑事违法性相对判断的标准上,可罚的违法性说不符合我国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且判断标准不明。而与法益说相比,规范保护目的说更宜作为具体判断标准。对于前置法认为合法的行为,排除其一般违法性,当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前置法认定为违法的行为,在肯定其一般违法性的基础上,根据规范保护目的说:在刑法与前置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一致时,刑事违法性从属于前置法;在刑
摘要从义务来源到保证人再到前行为,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本问题。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包括身份来源和行为来源这两大类型。保证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不能被全盘否定,但其适用范围应受到合理限制。基于刑法的义理逻辑,合法行为和不作为都不宜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即都不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前行为。犯罪行为更不应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即更不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前行为,因为把犯
在我国刑法立法不断扩张、轻微犯罪不断增多的背景下,寻求恰当的出罪路径,是刑事法治的题中之义。当前在我国司法解释规范中,大量存在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表述类似的司法解释,我们称之为但书类型的司法解释,其被司法机关广泛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出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但书类型司法解释的性质和出罪依据认识不清导致在司法适用层面存在误区,不利于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但书类型司法解释的性质
一、问题的提出2024年2月,公安部发布《公安经侦部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工作指引(试行)》,在全国经侦部门深入开展开展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工作,推动资金数据分析结果由数据向证据转化、资金分析应用场景从侦查延伸至诉讼审判环节、资金分析成果用途从辅助侦查拓展为刑事诉讼证据。其间,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了经侦情报导侦联勤中心,一大数据手段形成资金分析研判报告,为案件侦查提供了有力支撑。山东潍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条文评注是学习、研究和运用刑事诉讼法不可缺少的工具,也是刑事诉讼法教义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撰写的专著《刑事诉讼法评注·总则编》不仅立足法条本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双向奔赴,且做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深度融合,在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重心引向更契合中国国情的大陆法系的研究范式,极具示范意义。司法实践呼吁深化刑事诉讼法教义学研究 就成文法而言,语言的相对性和法律的滞后
□刑法学用以评价累积致害的工具,包括被害人教义学、缓和的结果归属、累积犯、集合犯及徐行犯等相关理论。不过,这些工具的适用场景各不相同,各自对应的规范评价亦有所差异,有必要对累积致害这一犯罪模型展开进一步拆解,从而为司法实务提供类型化指导。 累积致害并非一个具有严格统一界定的法律术语。本文讨论的累积致害,是指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由数个存在时空间隔的行为举止,凭借累积效应,塑成足以发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