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间接证据锁链包含的能够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出的主观要素,可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在证明标准上,应该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关键词:间接事实;关联性毒品案件行为人反侦查能力之强,犯罪手段之狡诈和隐蔽,时常令实务界司法人员在严惩毒品犯罪、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防止冤错案件、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之间两难选择。
摘要不同于传统侦查,大数据侦查具有事前预防、高效省力、深挖余罪等多项优势,但也更易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侵犯。权力的无序扩张可能会使大数据侦查演变为一种超级侦查权,无形中忽视了技术天然所携带的风险隐患。遗憾的是,对于如何平衡好大数据侦查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化解权力加持下呈扩张化的风险痛点,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处于滞后状态。数据共享趋势加强后,更可能伴随信息使用的道德风险以及算法黑箱中存在的隐秘
要明确各行为人的定罪根据、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是共同犯罪理论的两个基本问题,对二者的回答集中反映在正犯概念的建构方法上。扩张的正犯概念在形式层面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激烈冲突,在规范层面误将自然和自由予以等同对待,在实践层面不当地扩张了处罚范围,因而并不可取。形式的正犯概念的两大基点是纯粹因果的不法体系和正犯定性、主犯定量的分析框架,但这两大基点均不牢靠。有必要继续坚守规范的正犯概念,并以规范地充
摘要寻找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法依据必须回溯到刑事程序中行为以及犯罪后态度的理论地位之上。对于犯罪后态度,无论是扩张责任概念的内涵还是采用双轨的间接证据构造,均不能予以合理化。犯罪后态度只能作为预防要素起作用。刑事程序中行为属于预防要素,在具体判断时不能升高刑罚量,而只具有保持刑罚量和降低刑罚量的功能。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应定位于行为人悔悟,即预防必要性降低,在我国传统理论语境中体现为社会危险性降低。对行为
摘要用刑事手段规制非法处理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坚持必要性和谦抑性理念。确定公开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应然进路是在公开个人信息类型化的基础上实现前置法规定与刑事法规范之间的融贯。以公开意愿为依据可以将公开个人信息区分为主动公开信息、被动公开信息以及非法公开信息。前置法的合理处理规则是义务性规范,违反合理处理规则无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可能导致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明确拒绝规则和重大影响
摘要面对刑事诉讼中日益增加的专门性问题,公安司法人员通过引入专门知识,实现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目标。当前,具备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特征的专门知识系统,呈现无序扩张状态,存在风险隐患。专门知识扩张的制度动力源于还原论进路下的问题分支化。还原论的关键在于分解,在简化研究对象的同时,难以形成事物的全局理解。专门知识扩张的实践张力源于整体论进路下的主观能动性。整体论的核心在于组合,在整体研究对象的同时,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