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许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怎样定性从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杨元辉案说起图为文山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和第六审查调查室工作人员围绕杨元辉案有关问题进行研讨。查为媛 摄【特邀嘉宾】范朝勇文山州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干部张继盛文山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韦元雄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熊富全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编者按】本案中,杨元辉利用职务便利为马某谋利,马某为杨元辉特定关系人周
为弥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害,实现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质效目标,我国刑事领域建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集中在故意伤害(杀人)、交通肇事等人身伤害类刑事案件中。近年来,在信息化社会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涉数据犯罪尤其是计算机犯罪案件频发,此类侵犯数据权益的犯罪行为可能损害被害公司、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计算机犯罪案件中能否提起
在现代社会,暴力程度不明显的熟人强奸及醉酒类强奸已经成为强奸犯罪的主要类型。有研究表明,美国的大学生强奸案中,被害人醉酒的情形高达72%。经调研,我国某市检察机关2016年至2021年作出的存疑不起诉的强奸案中,22 4%案件的被害人在受到性侵害时处于醉酒状态。除了强奸案件中一对一言词证据带来的证明问题之外,醉酒类强奸案件还面临着特殊的司法认定困难:被害人醉酒是否达到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缺乏细化的审查标
摘要由于法益认知偏差,数据犯罪司法适用出现膨胀化现象。应重新检讨现有的数据犯罪法益观:解释论上的内容依附型法益观缺乏实定法依据;数据秩序型法益观及其所衍生的数据三性法益内涵,或违背数据流动的物本逻辑基础,或误解了数据三性的真实内涵而自相矛盾。相比之下,数据使用权法益指向数据流动最关键环节,具有事实基础,而与计算机犯罪的亲缘性也使其具有规范依据,且相较秩序法益的定性另有限制入罪范围和区分数据犯罪
摘要在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问题上,刑法理论上呈现出对公开盗窃说批判有余而对抢夺罪建构不足的现状。鉴于公开盗窃说失之偏颇,其支持者在该说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进而形成了公开盗窃修正说与公开盗窃缓和说两种观点。但不论是公开盗窃说本身,抑或对其改造后的两种观点,皆需要进行深刻的检讨。此外,抢夺罪通说也不无疑问,仍需反思。本文认为,应立足于我国财产犯罪的罪名体系、结合社会发展现状与司法实
摘要只要参与人事前和本犯的沟通或约定,与本犯造成的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就属于事前通谋,成立上游罪的共犯。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形下,原则上按参与时点是本犯既遂前还是既遂后,分别认定为上游罪的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少数情形下,只要本犯通过不法行为取得了赃物,即使本犯尚未既遂,参与人的行为也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罪的本犯、共犯以及行为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