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违反国家规定是确定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考察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条规定的四项行为方式。行为即便违反国家规定,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行为方式,也不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出罪事由。依据司法解释追究被告人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前提条件是涉案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关键词: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经营罪 内蒙古收购玉米案 刷单炒信第一案《刑法》
一、问题的提出在笔者经办的诸多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有时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自己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不承认,就可能被认为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法获得轻缓化处理,甚至影响构成自首。被告人对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表达,能否作为判断其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依据?根据现行的法律规范,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1],故不影响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但是,针对被告人否认非法占
刑事辩护,是一项古老的律师业务。古罗马时代成文法典中就有辩护制度,当时就已出现掌握法律知识、精通雄辩术、享有崇高地位的职业律师。辩护律师是一个富含智慧的群体。刑事辩护对律师个人综合素养要求甚高。辩护律师的辩护方案是否妥当,辩护策略是否得当,庭审应对是否及时,辩护意见及文书是否有说服力,这都会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律师需要扎实的基本功,基本功是很多行业对从业者的最低要求,例如,相声基本功是说、学、逗
摘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语境下的性引诱行为是以性侵害犯罪为目的,采取物质或精神引诱,与未成年人建立不当孤立交互关系的性引诱行为,一般包括接触和筛选潜在受害者、培养特殊友谊并增强交往的隔离性、性行为正常化塑造和持续引入身体接触四个阶段。这种在性侵害犯罪实施之前进行的行为,不但具有隐蔽、降低性侵害犯罪被披露的作用,而且会给未成年受害者造成持久、巨大的心理创伤。通过对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证考
一般认为,结果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者危险。德国、日本学者通常主张,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要素。例如,罗克辛教授指出:所有的犯罪都有结果。平野龙一教授指出:要成立犯罪,仅有行为还不够,还必须由行为产生了结果。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结果就没有犯罪’……从实质上说,这个‘结果’是法益的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险。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发生的样态则各种各样。山口厚教授指出:犯罪的成立以结果的发生为必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高辩护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责任与使命。由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法制建设起步早,刑事司法体系较为完善,证据辩护具有坚实的制度土壤,因此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成熟国家的有益经验能够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律师德肖维茨曾说了解和获取证据,用证据说